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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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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6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0-21

  【生效日期】1989-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日省政府批准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省广播电视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保证其设计安装质量,提高电视收看效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是指将天线接收到的电视信号和自办节目信号,经过放大,分配并传输给用户接收机的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第三条 我省境内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与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在高大建筑群和人口居住稠密区及电视、调频信号较弱的地方安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六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中级以上的无线电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

  (二)拥有安装调试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在所在市(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技术审查和设备鉴定合格后,由省广播电视厅发给《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严禁无证施工。

 第八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安装工程竣工后,设计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持测试报告向市、地、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设计安装单位限期无偿反修。

  工程未经验收,使用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合格证》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使用单位必须接受检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凡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音像节目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领取《音像播放许可证》。严禁播放含有违禁内容的音像节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取得《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擅自承接设计、安装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返修的,责令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吊销《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三条 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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