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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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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解决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1]37号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2001-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切实解决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豫政〔2001〕37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1995年国家实施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来,我省城镇住房建设投资不断加大,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城镇中低收入职工住房紧张状况有所改善,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但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历史欠账等原因,部分特困企业的职工住房问题仍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我省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把解决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建立由主管副市长负责,建设、计划、财政、土地、经贸、监察、工会、银行等单位参加的解决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有关问题。各市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用于解决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问题。解决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工作务于今明两年内完成。

  特困企业是指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企业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困企业住房困难职工是指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以下的职工。特困企业住房困难职工的认定,由各市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市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二、搞好住房规划设计,严格控制住房标准。要严格控制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标准,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80平方米。要搞好小区住宅规划,重视住宅功能配套和居住环境,优化住房设计方案,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在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建设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特困企业原则上要利用自有土地为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无自用土地或在自用土地上建设住宅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采取由政府统一组织异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办法予以解决。建成小区要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四、加强销售管理,控制销售价格。各市房改部门要建立健全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档案。特困企业困难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多层住宅每平方米控制在500-70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控制在700-1000元。经审核认定的销售价格要直接向住房困难职工出售,切实保障住房困难职工的利益。

 五、发挥银行等部门的作用,为特困企业困难职工购房提供资金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对特困企业困难职工贷款的支持措施,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搞好服务,优先为特困企业困难职工购房办理政策性贷款或组合贷款,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六、搞好政策衔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面向特困企业困难职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与本地已出台的房改政策相衔接。对于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且家庭收入在城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购买解困住房的“双困家庭”,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管理政策,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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