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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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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2000-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0〕25号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第五次人普查实施意见

  为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了全面搞好我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以下简称《普查办法》)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以下简称《普查办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普查的对象、内容及要求

  (一)普查对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的普查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五普”的普查方式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

  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2、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二)普查内容

  “五普”的普查内容除有人口的基本属性外,还有房屋及经济活动人口调查内容。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及《死亡人口调查表》、《暂住人口调查表》。普查表由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普查表长表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细则》的规定,抽出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三)普查登记基本要求

  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要在普查表户记录中进行填表登记,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2000年11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上述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

  驻豫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驻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口申报登记。

  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普查的方法和步骤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五普”采取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国际通用的方法。普查登记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要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全省“五普”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查登记前的准备阶段(2000年10月31日前)

  1、切实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人口普查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且这次人口普查全国统一采用光电录入的新技术,对普查表的填报质量要求很高。因此,认真选调普查人员,严格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是确保普查登记质量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严防选调工作一哄而上、培训工作一哄而上,而导致普查登记工作的失败。

  (1)要充分估计到普查人员选调工作的难度。各级政府机关今年起将先后进行机构改革,国有企业在增效减员,事业单位也在进行相应改革。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工作,确保普查人员选调的质量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高素质普查队伍的组建和稳定。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干部、教师和大中专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普查员的选调必须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保证质量,二是就近选调。就近选调的普查员熟悉当地情况,有利于提高普查登记的质量和效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在城区和农村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城区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区和调查小区划分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从各辖区内常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内,选调一些条件好、能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主动抽调条件好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对于农村地区,主要从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会计和中小学教师及乡直机关干部中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各单位应当保证被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期间适当给予补贴。

  (3)普查员按调查小区配备,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为了方便登记,水上、山区、边远地区等在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备普查员,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5%预备数。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为了搞好这次培训工作,全省进行三级培训:省培训市地业务骨干;市地培训县(市、区)业务骨干;县(市、区)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长表普查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能少于7天,短表普查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能少于4天。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严格训练并测试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人口普查机构联合发给证件,佩带此证件进行入户普查登记。各级培训工作必须在2000年10月19日前完成。省将对县级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各地评选的依据,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培训。

  2、全面做好业务技术准备

  (1)搞好普查试点

  试点工作是“五普”工作的重要一环。根据“五普”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了保证“五普”一次成功,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必须提前进行试点。其目的是检验和操作《普查办法》及其各项工作细则,演练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过程,掌握我省人口的趋势和特点,为全面开展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积累经验,培训业务骨干,锻炼人口普查队伍,并为正式普查取得第一手资料。因此,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综合试点应包括人口普查全过程。县及县以上各级试点于2000年7月底前基本结束。

  普查准备阶段前期,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已根据《普查办法》的要求进行了出生、死亡人口和流动人口、居住状况的两个专项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五普”中的难点,认真进行专项试点。专项试点工作可与人口普查培训和人口普查其他业务工作结合进行。试点规模由各地自定。

  省级综合试点于2000年3月5日至6月15日进行,普查区域包括一个整建制的乡,一个整建制城市街道和一个整建制的城乡结合部调查点。人口总规模约为8万人左右。

  市地、县级综合试点由各市地根据各自情况安排,原则上市地级试点规模可控制在2万人左右,县级规模可控制在1万人左右。普查试点区域以包括乡镇调查点、城市居民调查点和城乡结合部调查点为宜。综合试点前,各地应将试点方案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普查组;试点结束后,各市地应将本市地及所辖各县(市、区)试点情况和手工快速汇总结果、简要分析以及针对试点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等,上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普查组。

  (2)做好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和地图制作工作

  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和地图制作工作,是人口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及建立人口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工作,是指导工作、检查质量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地划分人口普查地理区域,严格认真地绘制普查地图,是保证人口普查不重不漏,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已根据《普查办法》和《第五次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工作细则》及《第五次人口普查地图制作工作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和地图制作实施办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和地图制作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要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为成若干个调查小区,涵盖调查小区的所有住户,不重不漏,并按照规定分级绘制人口普查区域地图。

  (3)扎扎实实做好户口整顿工作

  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全省人口普查机构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认真制定全省户口整顿实施意见,并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于2000年10月15日前,将户口整顿的有关资料提交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的户口整顿工作,必须于2000年9月底以前完成。

  (4)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前的摸底和长表抽样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摸底工作是一项工作项目多、工作量非常大,对搞准搞实总人口数起关键作用的基础工作,也是以后检查、验收、汇总普查结果的基础。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一是使普查员进一步熟悉调查小区及边界周围环境,明确普查登记的区域范围;二是掌握调查小区人口情况,编制调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特别要注意掌握出生、死亡人口和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等情况。人口普查的摸底工作,从2000年10月20日开始到10月29日以前结束。摸底工作完成后,普查员要根据要求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各市地于2000年11月3日前将摸底汇总结果上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普查组。

  摸底工作结束后,以《户主姓名底册》为抽样框,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细则》的规定,于2000年10月29日至31日抽取普查表长表调查户。此项工作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3、认真做好普查的物资准备

  人口普查所需物资数量大、品种多、分发的面广,必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这些物资主要包括普查正式表、培训教材、人口普查宣传手册、数据处理设备、普查员佩带证件和人口普查资料包装材料以及普查员入户登记用具、宣传材料等。各项物资准备工作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完成。

  4、认真做好数据处理准备

  (1)在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建立省、市地两级数据处理组,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完成省数据处理方案,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3)按要求抓好市地统计局计算中心(站)数据处理机构的建立,购置和解决必需的机房、辅助设备等物资条件;

  (4)组织落实好各项数据处理业务培训工作;

  (5)做好省级数据处理试点工作。数据处理各项准备工作于200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普查登记阶段(200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是人口普查最关键阶段,登记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普查工作的成败。在此阶段,各级政府负责同志都要亲自坐阵指挥,及时掌握普查进展情况,采取得力措施,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普查数据的质量。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查准总人口数是普查登记的中心任务,搞好流动人口、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的普查登记是重点和难点。

  1、现场登记和复查议查

  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从200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普查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负责普查数据的收集、普查表填报任务。普查指导员负有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的责任。基层干部群众应当积极协助普查员做好登记工作。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要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在2000年11月15日前完成。

  2、事后质量抽查

  复查工作完成后,要按照《第五次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细则》的规定,全省抽取0.15‰人口进行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的普查区进行质量抽查。在省组织抽查前,各市地、县要先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全省质量抽查工作在2000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依据,不用于评价地方人口普查的工作质量。全省还要组织进行全省和跨省暂住人口查询,具体办法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于2000年11月25日至12月30日进行。

  (三)资料的整理、开发利用及总结表彰阶段(2000年11月16日至2002年10月31日)

  1、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

  普查登记完成后,要对普查的主要数据进行快速汇总。快速汇总工作分四步:

  第一步:由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普查的主要数据集中进行手工过录、汇总,于2000年11月25日前报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二步: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按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下发的程序,以普查区为单位,对普查表长表、短表的过录表分别进行录入。于2000年12月5日前,将过录表、汇总表、磁盘和开列到下一级的汇总表上报市地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三步:市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收集、合并本市地所辖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上报的快速汇总数据,并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磁盘和开列到下一级的汇总表上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四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各市地上报的数据合并汇总,并于2000年12月25日前,将磁盘和开列到下一级的汇总表上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2、编码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由编码员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编码前,县(市、区)要于2000年12月31日前对编码员和编码指导员进行严格的培训。编码工作于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2001年3月至5月进行编码验收。骗码资料由县(市、区)全面复核,市地人口普查办公室预审、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3、光电录入和处理

  普查资料将采用光电录入新技术,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制定全省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搞好全省“五普”资料的光电录入工作。

  全省数据处理工作集中在各市地进行,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答疑。各市地人口办公室于2001年7月31日前完成普查表的录入,于2001年8月30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数据转换、制表后,于2001年9月30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4、普查数据的公布

  全省各级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自上而下逐级公布,在上一级人口普查资料公布后下一级才能公布。

  省统计局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年2月底以前公布快速汇总主要数据;于2001年12月31日前公布计算机汇总资料。

  5、普查资料的管理

  全省普查资料要经过多次运转、三级管理过程,即县(市、区)运至市地录入和处理,市地机器汇总后运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资料库统一管理。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必须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人口普查表短表、长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暂住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对全省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并制作光盘,统一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安排印刷发行。

  6、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1)县及县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分别报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

  (2)举办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研究班,分析研究和开发普查数据。

  (3)召开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研讨会,编辑出版全部汇总数据。

  (4)评选优秀分析文章,并对主要分析研究成果汇编出版。

  7、总结表彰

  (1)县及县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县及县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编码、数据处理等主要工作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要对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并对普查方法进行技术业务总结,逐级上报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

  (3)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召开全省“五普”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五普”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在“五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五普”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二)严格落实普查成员单位职责

  “五普”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协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规定,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分担的人口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各阶段工作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特别是在普查员入户摸底、登记期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安、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解决普查中的有关问题,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三)加大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力度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把社会力量广泛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和积极配合,是保证完成人口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活动;主要负责同志要选择适当时间做一次电视、广播讲话,使“五普”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都要制定人口宣传工作规划,在2000年6月底前召开全省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从现在起,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就要逐步展开,全省性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要在今年7月至11月进行,并定于今年10月为全省人口普查宣传月,这是整个宣传的高潮,一定要组织好。各级宣传等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口普查宣传工作的新特点,把握宣传的重点和难点,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媒介进行宣传。在城市要重点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在农村要重点做好对超计划生育户的宣传。通过宣传,为人口普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口普查宣传既要轰轰烈烈、形式多样,又要扎扎实实、注重效果。对省普查工作会议和一些较大的人口普查活动,河南电视台、广播电台、河南日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各级人口普查宣传机构要结合普查工作,及时向当地新闻单位提供信息或稿件,报送专题文章,编写宣传材料;积极组织文艺节目,制作标语口号,印发宣传单等。

  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人口普查登记期间,要组织人口普查宣传车,深入到城乡居民区,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活动。普查员也是宣传员,要积极向居民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意义、内容和有关政策,解除各种思想顾虑,积极参与、配合和支持人口普查工作。

  (四)做好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

  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质量,是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公室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都要成立质量控制组,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实施全面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掌握各阶段工作质量,重点在以下三方面进行质量控制:

  1、从责任分工上进行质量控制

  省已下发了《关于明确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领导小组组长是普查工作质量的责任人,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是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重点解决普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普查过程的各个重要阶段、重要工作要亲自抓,抓检查、抓落实、抓质量、抓效果。普查领导小组的各个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完成人口普查的各项任务,要积极工作,密切配合,杜绝相互推诿,保证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2、从业务技术上进行质量控制

  在“五普”工作过程中,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各个阶段的业务技术上要制定得力的措施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主要是以数据质量为中心,扎扎实实抓好业务培训、编制普查小区图、调查摸底、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等阶段的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对调查登记阶段、快速汇总阶段和编码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3、从政策措施上进行质量控制

  针对这次普查的难点,必须从数据源头上解除申报人的各种思想顾虑,使其能自觉地投身到普查工作中去,积极配合普查登记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此,各地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省里已制定了相关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以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为根本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普查经费

  “五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次进行的大型社会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落实好普查经费是顺利进行普查工作的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一定要把人口普查经费落到实处,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到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杜绝浪费。

 五、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普查纪律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必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人口普查中的政策制度、经费筹措、部门协调、社会动员、人员选调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解决。从现在起,各级政府要将“五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同志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各主要环节要亲自抓,坐阵指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目标责任制,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要认真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并对“四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人口普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普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普查。在普查的各阶段,统计、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瞒报、漏报和错报;对弄虚作假或干扰人口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全省人口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违反《普查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当地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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