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河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5-22
【生效日期】1988-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八条中“邮票”的规定。
二、删去第五十条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中“违法所得”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邮电通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中“(试行)”二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a/laws/81951f7f669f06532d470663c6cddc8152ca65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