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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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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准和增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124号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2001-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124号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实施“人才战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兑现增资。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妥善处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这次增资工作,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1.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按离休时或1993年模拟套改时的职务及职务工资档次,并考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因素,对应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依此增加离休费。

  2.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离休干部,机关按省(部)级330元、地(厅)级220元、县(处)级137元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按省(部)级职务工资227元、地(厅)级职务工资156元、县(处)级职务工资99元(津贴部分按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3.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机关92元、事业单位职务工资65元(津贴部分按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离休前有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的离休费,若低于上述第2、3条标准的,分别按第2、3条标准执行。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80元增加退休费。

  (三)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

  (四)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从2001年10月1日起,技术工人学徒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第一年400元、第二年423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400元。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413元。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临时人员如何增加工资,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人员,按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2001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标准,为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后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增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按现行审批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2001年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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