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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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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 的优 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1]51号

  【发布日期】1991-05-21

  【生效日期】1991-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优惠办法

(暂行)

(1991年5月21日豫政〔1991〕51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本系统现有的需要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做出统筹规划,并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安排当年技改计划(包括资金、能源、原材料等落实)。

  凡是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在省审批限额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第三条 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主要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嫁接外资、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档次,增加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现有企业可根据各自的优势和现状,采取全部合营、部分合营和同时办两个以上合营项目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 凡推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承包办法。

 第五条 现有企业部分合营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好未合营部分的生产经营,在正常条件下原则上应保证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合营前的水平。

 第六条 现有企业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已税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补交的差额部分,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三至五年免税照顾,用于没合营部分的技术改造。

 第七条 现有企业为合营企业提供的各项生活服务及公共设施服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企业间业务往来活动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八条 现有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作为股本合营的,从合营企业分取红利后,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清后,中方股本归原企业所有,取得的红利,除缴纳一定税款后,由原企业使用。

 第九条 现有企业部分合营后,为维持和发展剩余的生产能力而增加设备、设施、厂房等投资的,在投资收回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免缴部分所得税。

 第十条 中方入股资产的作价,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由国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二)由合营各方一致同意的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部分合营后,原有企业与合营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各自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原企业厂长参加合营企业董事会的,应按我国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管理合营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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