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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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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1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4-04

  【生效日期】1997-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原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或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罚没处罚管理的具体事项,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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