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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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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5-25

  【生效日期】1991-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科委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办好郑州高技术开发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细则认定。

 第三条 省科委是省政府管理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和认定。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并是法人代表。

  4、高新技术企业内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下同)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技术、质量、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6、用于技术性投入的费用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技术性投入是指: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中试产品开发、技术咨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费用。

  总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全部收入。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工程设计和承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如下:

  1、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含民办科研机构)等均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办公室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请省科委审批。

  2、省科委收到报告后,经过调查、论证、评比后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正式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省科委到期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周期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长的,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科委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可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替代原由省科委颁布的《河南省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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