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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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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21

  【生效日期】1999-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4月21日)各市(地)司法局(处)、济源市司法局:

  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支持下,广大律师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声誉,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但是,在接受指派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也有个别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消极,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1、42条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暂行办法》之规定,全省注册律师有义务每人每年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费用自理,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不予补贴。同时,还应当接受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由各市(地)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全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是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统一指定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实施情况的工作原则。

 三、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指派,不得利用法律援助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因援助事项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和办案效率。承办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要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律师工作程序办理,确保案件质量。

 四、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当日内,须派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手续,二日内与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援助当事人办理有关办案手续。援助案件审结后30日内,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办理案件的有关归档材料,一般包括辩护词、代理词、会见笔录、办案小结、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五、律师事务所及承办援助案件的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节轻微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情节较重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市(地)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仍无改进的,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省厅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等。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每年文明律师事务所及先进律师的评选条件之一。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抓,并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通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及时总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典型经验,对先进事迹予以表彰、奖励。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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