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河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河南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1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5-23

  【生效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八条中“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规定修改为:“由农业行政部门吊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查处。”

 二、将第五十条中“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并依法及时处理。”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条 销售无《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没收种子,并可责令向用户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无《准调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在省、市地间调运杂交玉米、水稻、油菜、高粱等农作物种子的,农业行政部门可以先行封存、扣押,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a/laws/bd9924020b11bf74f54c05b9ed7a278df9fc39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