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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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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6]19号

  【发布日期】1996-03-23

  【生效日期】1996-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

(豫政[1996]19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生产者兴豫战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对象是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科技人员。

 第三条 奖励的科技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科研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空白或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达到国内、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吸收、消化引进技术,在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上大胆创新,取得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奖励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颁发的奖金,照章纳税。

 第六条 开展评选活动时,组成“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评审委员会”,评委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具体评审协调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第七条 参评人员先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经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人事厅审核,经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和条件。发现受奖人员有弄虚作假、事迹失实的,收回奖章、证书和奖金,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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