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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78号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2001-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78号2001年6月28日)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湖北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加快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改企建制、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过程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体制改革的目标
用两年时间,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并分期分批实施,2001年首先完成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2002年基本完成各市、州、县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2001年10月1日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与各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届时省编办核销各单位的事业编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全省城乡建设服务。
三、体制改革的形式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产权出售、财产租赁等方式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提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为企业与制度创新应同步进行。鼓励和支持各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联合和兼并,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和行业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知识密集的优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通过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服务,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勘察设计咨询业属于竞争性行业,国有资产可以大部分或者全部从中退出。这些企业在产权变更后,应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或者依照《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改建为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成为企业的主要持股者。改为公司制等其他类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则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四、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按照中发〔1999〕14号文件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享受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政策。
1、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比例,分别以2001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单位,按2001年9月当地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对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项目、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进行清理认定。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4、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即待遇差)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差为2001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1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待遇差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待遇差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5、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6、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按企业计发办法执行的仍维持不变。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移交规定执行。
7、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8、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9、勘察设计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参加工作当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没有参保和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10、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改制后都必须按《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税收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可免征营业税。
2、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经批准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收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
(四)勘察设计收费政策
国家将对勘察设计咨询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提高,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国家新的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已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375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收费,国家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先行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大部分为全民事业单位,从1979年开始逐步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各级财政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投入逐年减少或取消。在产权界定中,以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实际时间为准,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前的全部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国家投入部分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其他新增净资产应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为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改制单位应经财政部门(清产核资部门)审定,3年以上(截止2000年12月1日)的应收帐款,确定无法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帐消债留的原则,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
4、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骨干、部分职工实施整体或划块转让。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方买断净资产,一次性付款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在此基础上首期付款每多付10%的部分,给予10%的折扣优惠。实行分期付款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原单位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5、产权转让应按照合法程序,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并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售价格低于评估值20%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6、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于企业发展。职工个人股权配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转制企业经批准,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国有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以红股的形式,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给个人。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7、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试行股份期权制,以稳定人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8、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单位与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单位对职工分流安置应先整体改为企业并全部接受原单位职工后,再按现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进行用工制度改革。
改制后的企业,要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对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鄂政发〔2000〕66号文件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的标准按其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安置费,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改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改制时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企业应及时与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改制前应发而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应报未报的医疗费,应还而未还的集资款、抵押金等,原则上应以现金足额支付或偿还给职工。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若职工本人愿意,也可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职工对这部分股金拥有终极所有权。向原单位职工实行整体或划块转让的企业,以上资金也可以作为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出资,冲减净资产总额。
(六)其他相关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它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可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附注原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工资总量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同时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意见》(鄂政发〔2000〕63号)实行年薪制。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内部分配制度,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进行项目核算收入分配制试点,探索科技骨干年薪制和股份期权制。
4)凡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房产、土地登记、供水、供电、通讯过户手续以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税费减免,应按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规定执行。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为国有企业的,单位党群隶属关系不变;转制后为民营企业的,党群隶属关系按属地化原则移交改制企业所在地党委,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研究新体制下党建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不断加强改制单位党的建设。
5、改制后所有制性质为民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其党、工、团组织的负责人仍按现行办法产生,可不设专职人员。民营单位的经营者,要注意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在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协调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企业要大力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活动经费,从多方面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五、体制改革的基本程序和组织领导
(一)做好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拟定改企建制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改企建制形式,起草改企建制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取得出资人同意,报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清产核资工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单位改制前须对报废、报损的资产及呆帐进行清理,应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其中确需报废、报损、核消的要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改企建制的申报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改企建制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销事业编制;到当地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办理企业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国有资本,办理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和换领工商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实企业资质级别,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省经贸委审批;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应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五)加强组织领导。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行业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单位性质不一,执行的有关政策不尽相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改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所属单位开展体制改革工作,各级建设、计划、编制、经贸、财政、人事、劳动、工商、地税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有关工作联席会,及时协调解决改企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通过加强领导,紧密配合,上下协商,共同努力,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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