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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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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图书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56号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2001-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图书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56号2001年4月17日)  《湖北图书奖评奖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图书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我省出版事业,突出发展主题,建设出版大省,激励广大作者、编辑和出版单位创作、编辑、出版更多的优秀图书,特设立湖北图书奖。

 第二条 湖北图书奖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湖北图书奖评奖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深入贯彻我省提出的“一主两翼”图书出版工作的总体思路,弘扬主旋律,努力推出学术文化精品与大众文化精品,促进我省出版事业加速发展,更好地为全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湖北图书奖的评奖范围为省内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包括限国内发行)的各种文版的图书。

  丛书、套书均可参加评选。丛书中每种书为一种,套书每套为一种,套书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

  参加评选的图书主要为原创性著作,符合条件的编选作品、翻译图书、编译图书亦可参评。

 第五条 参评湖北图书奖的图书必须符合第三条所列原则,印制精良,编校质量良好,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对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文化积累价值。

  2、能够反映本学科最新成果,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3、对促进经济建设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成效显著。

 第六条 湖北图书奖下设四个门类:社会科学类、科技科普类、文学艺术类和教育少儿类。

  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图书出版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

  对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大型、多卷本套书、文集,可以单独予以奖励。

 第七条 湖北图书奖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授奖额不超过20个,不分档次,不足20个奖额可以空缺。另设提名奖若干,以20个为限。

  凡本次评奖前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的,不再评选,直接授予湖北图书奖荣誉奖。

  入选湖北图书奖的图书正式确定之前,要以适当形式听取读者意见。

 第八条 湖北图书奖授予获奖图书的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

 第九条 湖北图书奖奖金从全省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次评奖所需奖金和评审费用,由省新闻出版局编制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定。

 第十条 评奖步骤:

  1、各出版社根据参评条件确定参评图书,每届每社推荐5种以内。

  2、由出版社按评选委员会统一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两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的评价)和出版社出书前的书稿终审意见,推荐上报评选委员会评奖办公室。推荐材料和样书一式三份。

  3、评选委员会评选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参评条件,对参评图书加以审核,分类后送评选委员会各学科组。

  4、评选委员会各学科组对参评图书按照获奖标准予以评选,形成初选书目。

  5、在初选的基础上,由湖北图书奖评选委员会举行全体委员会议,通过集体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图书。

  6、评选委员会投票评选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授奖办法:

  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获奖图书以“湖北图书奖”称号。

  2、向获湖北图书奖的图书的著(译)者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著者3000元,译者2000元,责任编辑1000元。

  向获湖北图书奖图书的出版机构颁发获奖证书。

  3、向获提名奖的图书的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颁发获奖证书。

  4、在全省范围公布获奖图书书目及其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单位名单。

  湖北图书奖的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设立湖北图书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在评选委员会下按不同图书类别组成学科组。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评奖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

 第十三条 每届湖北图书奖评选前,由评奖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具体布置本届评奖的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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