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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1995]13号
【发布日期】1995-02-15
【生效日期】1995-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系统实施持证调查的报告
(1995年2月15日鄂政办发〔1995〕13号)省人民政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加强市场调查管理,引导信息产业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国家统计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城调系统实施调查证制度。实施持证调查不仅是统计部门和城调系统的事,它涉及全社会各个方面以及千家万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全国城调系统实施持证调查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有关贯彻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人员一律依照《全国城调系统调查证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持证调查,证件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调查证。
二、全省城调系统持证调查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由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
三、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省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要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城调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也要认真履行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情况的义务。被调查对象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有关资料。违反《统计法》行为,将依据“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物价及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城调系统开展好持证调查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报道,城镇居民委员会也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有关具体事项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城调系统调查证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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