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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发[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11-13
【生效日期】2000-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0年11月13日鄂发〔2000〕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下,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已连续多年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和人口再生产的惯性作用,未来十几年,我省人口总量、劳动就业人口总量、老龄人口总量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十分严峻。人口问题仍然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
2、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是今后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虽然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时期,但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制约力量来实现的。目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群众婚育观念还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条件及干部队伍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还将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放松、导向的错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将导致生育率的回升,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影响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因此,全省各级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牢固树立人口忧患意识、人均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坚持一年接一年、一届接一届,毫不动摇地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目标,开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3、今后10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总人口控制在6535万人以内;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广大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4、实现今后10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既定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决定》的六大方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积极推进“两个转变”,突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现行的生育政策,继续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优质服务与科学管理;坚持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实行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解放思想,求实创新,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稳步健康发展。
三、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
5、积极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控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劳动就业、教育、医疗、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统筹考虑。特别是涉农部门要坚持把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与扶贫开发和西部开发结合起来,通过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经济地位。在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要逐一兑现《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惩政策。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小城镇建设以及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应体现男女平等、优先优惠的原则。对农村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在享受其他同等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优先奖励、优先办理平安和养老保险;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退休费标准提高5%,并安排专项补助经费,落实对城镇下岗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规定上交财政,全部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认真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的规定,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乱纪和恶性案件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收养法》和《母婴保健法》,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7、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对计划生育贫困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社会援助和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发展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平安保险、养老保险。在城市,全面建立和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妥善解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费用。各地可通过多渠道筹资,积极兴办老年福利院,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8、加强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财税、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统计、建设、司法、文化、卫生、药监、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履行和完成规定的职责与任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四、强化措施,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与水平。
9、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村,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和示范村,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建立“依法建制+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在城市,进一步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改变过去以户籍管理为主的办法,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企业改制改组中的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城市下岗职工管理移交制度和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制度。
10、坚持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和团校要把人口理论列入教学计划,中等以上学校要普及人口及青春期生殖保健知识教育。要建好用好县、乡、村人口学校,发挥主阵地作用,提高宣传教育质量。
11、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开展优生技术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以避孕为主,积极实施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围绕避孕节育开展妇科病普查防治、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12、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保健用品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进程,积极搞好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研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积极利用现代科技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3、加强领导是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个到位。省委常委会每年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适时召开由各地党政“一把手”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级都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情况。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基层计划生育联系点,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要查问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认真提出指导性意见。
14、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研究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积极引导作用,提高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率、知晓率,定期检查了解群众的满意率。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分别实行责任考核,建立各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兑现奖惩。严格执行离职审核、跟踪奖惩和“一票否决权”制度。对计划生育后进单位继续实行重点管理和“笼子”管理。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对由于工作失职或“责任、措施、投入”落实不到位,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超生以及弄虚作假、指使有关人员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成绩的地方,要从严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坚决打击人口统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党政干部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今后,凡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超生的,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5、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保持各级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切实选配好各级计生委领导班子,省、市、县三级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配备学医懂医的专门人才。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村和街道、居委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和报酬。村以上计生专干要普遍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乡以上计生专干要逐步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县、乡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技术服务人员应占80%以上,并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要逐步改善和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各级计生干部要按有关规定相应提高待遇;对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给予政府津贴;对为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颁发“湖北人口奖”。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自身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和工作能力。对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粗暴行政,造成人员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对不适应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要限期调离或解聘。
16、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决定》规定的年人均超过10元的标准。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逐年、分级承担的具体标准,确保投入到位。要保障农村税费改革中计划生育经费的必要投入。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乡级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对计划生育先进地区及属国家西部开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灾区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同时,要充分利用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完善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制度和财税优惠政策,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自愿捐资,用于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财政、审计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具体措施,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为建设经济强省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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