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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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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199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1999年9月24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32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十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4、老职工职务晋升后,根据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相应增补住房补贴。增补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乘以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次性补发。

  (四)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和可转化的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另行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报市房改委批准后执行。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一)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按规定集中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支付职工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

  (三)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单位住房基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四)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并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账进行专项核算。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统一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五)职工住房补贴应专款专用,在其购买、修建自住房时支付。

  职工退休时可将专户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六)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拨制度。职工在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计划统筹安排,银行接规定支付。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四)企业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经营状况制定,提请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报市、区房改办备案。

  (五)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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