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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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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仲裁手段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04

  【生效日期】1998-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仲裁手段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遵照国际惯例,及时、公正地解决中外投资者在履行合同、章程或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积极引导中外投资者运用仲裁的手段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来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含外国企业办事处),应在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和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条款,根据中国法律,解决民商事争议,应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武汉促裁委员会已经成立,并可以受理中外投资者在履行合同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市计委市外资办和市外商投诉工作中,应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约定在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对事前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达成仲裁协议, 通过仲裁途径及时、正确地解决争议和纠纷

 三、外商投资企业对过去签订的合同中凡未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要加以明确。凡已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选择仲裁途径予以解决。

 四、市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加强与武汉仲裁委员会的联系。凡是外商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处事不当等情形的,由外商投诉中心及时、正确处理。凡是涉及平等主体的中外投资者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外商投诉中心受理后,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合同争议和财产权益纠纷的有效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争议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也未补充仲裁协议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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