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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4]72号
【发布日期】1994-06-08
【生效日期】1994-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金的通知
(鄂政发〔1994〕72号
1994年6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上与国有企业的同期离退休、退职人员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待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增发标准可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办理退休的老工人,可与同期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待遇。这次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去年以来,省里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凡1993年正式实行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市、县,1994年6月30日以前按国发〔1994〕9号文件的规定增发离退休金;从1994年7月1日起,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的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统一按1993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额563元的60%执行,每人每月28元),按计发办法调整增加的待遇标准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按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五、这次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一律按国发〔199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明确的开支渠道解决。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固定职工统筹基金节余不敷使用的,当地政府可通过适当提高固定职工统筹基金提取比例和逐步实行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定率,统一提取、使用的办法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发放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当地政府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措施给予帮助解决。
六、提高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直接牵涉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人民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及本通知明确的责任范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经费来源问题,力争尽快发到每个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手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机构,要认真把好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金的审批关,按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统筹基金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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