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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0]124号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2000-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24号2000年6月2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和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巩固“普九”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大力压缩教辅资料。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编写、审批,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出版审批,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省教育厅要从严审查控制进入中小学的各类学生用书,从严审批教辅资料的编写,严格控制教辅资料的品种,下大力气压缩教辅资料的数量。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学生用书不能出版。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不得自行组织编写、印刷和发行教辅资料。
按照教育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要求,我省对教辅资料实行总量控制,全省义务教育阶段生均用于购买教辅资料的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教材金额的50%,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社会各方面都不得强行征订并要求人手一册。
二、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含地方教材)由省教育厅编制,并与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到各级教育部门和新华书店,由新华书店统一发行。凡用书目录未列书目,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中小学生组织征订、发行。
三、加强对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编写、出版和发行的管理。我省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写、审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经审批同意的地方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规定,由著作权人选择省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教辅资料的用书目录由省教育厅编制,教辅资料的发行目前暂维持原渠道不变。凡我省有能力出版的各类教学用书,均应在省内出版。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管理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管理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征订符合规定的教学用书。严格控制用书目录,从源头上减少品种,提高质量。为维护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严肃性,从今年起,每年应分春秋两季在报纸上公布用书目录,接受群众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和另行制定用书目录。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两次中小学教学用书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应坚决予以查处。
省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教学用书的出版发行管理,不断提高书本质量,努力降低书本价格,使学生能够买到价廉物美的教学用书。要管好出版、发行部门,凡未经审查批准的教学用书不得出版和发行,对违反规定者应予严肃查处。要加大对非法出版物的打击力度。
五、规范考试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考试负担。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探索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改变以考代评、以分定绩的单一评价模式。要大量压缩各种测验、考试,中小学校不得组织经常性的测验、考试,更不得向学生收取试卷等考试费用。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治理滥编、乱印和摊派学生用书作为当前教育方面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巩固“普九”成果,努力在全省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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