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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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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农村承包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1994]105号

  【发布日期】1994-10-19

  【生效日期】1994-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稳定农村承包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105号1994年10月19日)  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规定中,我省大部分地区农村的土地等承包关系较为稳定。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在履行农村承包合同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在调整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建多种经营基地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将承包地收回、多留机动地或高价招标;有的违背合同规定,硬性预收承包金或硬性要求一季交完全年的承包金,影响了农户的生产投入;有的地方,未经合法程序审批办“开发区”,使农民失去承包经营权,而补偿甚微;等等。这些做法,影响了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此,现就稳定农村承包合同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农村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任何部门、单位对双方的履约行为不得干涉。对擅自单方撕毁合同,给承包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二、保护农民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各地在深化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体制过程中,要以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为前提。调整土地、搞规模经营、发展多种经营、实行“两田制”等,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制推行。大多数农民不同意的,就不要进行;农民同意的,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入股等形式集中土地;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对承包方的损失要给予补偿。严禁不经合法程序审批,擅自办“开发区”,强行占用农民的承包土地。已经开发的,要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给农民以补偿;不补办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的,要退还农民的承包地并赔偿农民因此受到的损失。严禁借调地之机,集体多留机动地。严禁打乱土地所有权界限,将已明确为组(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原大队)所有。

 三、耕地、山场、水面等方面的承包金,应按法律、政策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收取,不能违背合同规定,硬性提前收取。

 四、要教育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自觉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作为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的承包人享有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即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优先承包权、转包、转让权以及继承权等各项权利。对于出现的问题、纠纷,当地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协调处理。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乡、村、组各行各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监督履行和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农委、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农村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迅速开展一次检查,并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检查的情况,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于年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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