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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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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6-08

  【生效日期】1998-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证管办)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监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经市证管办审核或批准,并到股权登记机构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方、受让方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出让、受让股权决定;

  (二)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价格参照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

  (三)受让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转让方、受让方向市证管办报送有关文件;

  (五)市证管办审查后,予以批准或转报复审;

  (六)转让方、受让方在接到市证管办批文之日起的15日内,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中,转让方应向市证管办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或批件;

  (四)股份托管登记凭证;

  (五)对拟转让股份质押或其他法律争议事项的说明;

  (六)按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转让方、受让方的联合公告草稿;

  (七)市证管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受让方除应向市证管办报送前款(一)、(二)、(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

  (二)自身基本情况简介及资信说明;

  (三)自身及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持有转让方股份的情况说明;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

  (五)所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受让方受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30%以上,并要求豁免收购要约义务的,还应补充下列文件:

  (一)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书;

  (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三)在一定期限内不出让受让股份的承诺。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未经市证办审核或批准,未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协议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证管办不予审核或批准: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文件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转让股份有有权有争议或被有权机构冻结的。

 第七条 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协议转让,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证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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