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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1995]9号
【发布日期】1995-01-28
【生效日期】1995-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收费稽查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鄂政办发〔1995〕9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省社会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同意成立省社会收费稽查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各方面极为关注的工作。加强社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于制止乱收费,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密切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省政府重申,要继续抓好治理乱收费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收费项目,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集中在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对过去已有项目要继续清理、整顿、规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社会收费管理和监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社会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社会收费稽查的工作职责为:根据国家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监督省内社会各项收费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公共设施及事业收费、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收费稽查人员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否实行明码实价、亮证收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当场进行处罚。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立即停止收费,冻结资金,撤销站卡,并交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处理;对经批准的收费,如未按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未亮证收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以及收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等行为,应立即纠正,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先冻结资金,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对社会收费稽查人员和《收费稽查证》的管理。收费稽查员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省财政厅制发的《收费稽查证》,实行亮证执法,亮证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建立《收费稽查证》的申领、审核、发放、登记、定期审验制度。
五、省成立的社会收费稽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社会收费稽查的政策拟订以及部门协调、业务领导等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物价局的收费管理行政机构组成。各地、市、州、县可建立社会收费稽查队伍,由本级财政、物价部门组织,并以其管理社会收费的人员为主,选聘部分其它收费监督部门的在职人员参加,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经费,业务由省统一指导。
省社会收费稽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程运铁 省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张昌尔 省政府副秘书长
童道友 省财政厅厅长
沈福权 省物价局局长
成 员:陈德国 省监察厅副厅长
何秋元 省审计厅纪检组长
王华新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结民 省物价局副局长
傅继新 省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华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物价检查所所长董兴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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