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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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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59号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2001-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59号2001年4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精神,各地开展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三月份,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我省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关系广大棉农的切身利益,关系纺织工业的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对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突出重点,搞好整改,切实提高棉花质量,提高信誉,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认真做好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清理工作。国务院通知明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资格认定,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的加工设备,要以县为单位集中封存并登记造册,对其小轧花机(80片以下)、土打包机(压力吨位为200吨以下)一律予以销毁;对取得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所使用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也要坚决收缴、销毁。同时,对轧花机、打包机生产企业要进行清查,凡违反国家禁令,生产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对已生产出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应坚决销毁。

 三、规范棉花收购、经营行为。各地要对各类棉花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棉花交易市场。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复查,规范收购经营行为。各级供销社棉花企业要带头执行棉花购销政策,严禁接受私商棉贩挂靠经营,也不得向外单位发放经销棉花的聘书,转让棉花购销经营证照。对无证购销经营棉花的,要坚决取缔。

 四、切实加强棉花质量管理。棉花购销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棉花质量标准,切实加强棉花质量管理。籽棉加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四分”、二次复检,严禁利用回风管道将不孕籽棉掺入皮棉,严禁将棉花短绒、废棉、下脚料等掺入皮棉。对加工成夹的棉花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刷唛,做到标识规范,货证相符。

 五、严厉打击棉花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棉花掺杂使假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禁打击棉花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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