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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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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02-05

  【生效日期】1998-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2月5日鄂政发〔1998〕5号)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开展了以迁村腾地、治理废弃地、复垦荒芜闲置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工作。实践证明,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既增加了耕地,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又改善了农村社会环境,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深受群众欢迎的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文件关于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土地整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必须看到,我省耕地形势严峻,一方面人增地减矛盾日益突出,人均耕地和土地后备资源中的宜耕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土地闲置浪费十分严重,零星废弃地、荒滩荒山等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土地的集约利用、内涵发展还大有潜力可挖。初步测算,全省仅迁村腾地一项,就可整理开发耕地170多万亩。本世纪末,湖北要实现由工农业大省向内陆地区经济强省的跨越,必须要有足够的土地资源作支撑。而土地整理,正是对农地村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其他零星废弃土地进行开发整理,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务必要把土地整理工作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搞好土地综合利用;坚持政策引导,典型引路,务必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宏观调控,抓好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为确保土地整理取得最佳效益,土地整理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各地要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保护耕地为中心,与国民经济发展远景目标同步,编制、修订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凡没有农村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的,要补充编制。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一定要充分利用土地详查、村庄地籍调查岛图、农村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一定要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业建设对用地的需要。

  农村土地整理作为土地开发复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纳入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之中,由土地管理和计划部门在受理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选,农业用地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5〕87号文件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再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项目的实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土地整理

  一是迁村腾地。要根据村镇发展规划、集体和农民的经济条件,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可以采取“规模搬迁、小村集并、缩村填空、滚动搬迁”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迁村腾地工作必须与集镇建设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新村相结合,有的地方还要同扶贫攻坚的异地搬迁开发相结合。但应注意从实际出发,不搞强迫命令。通过迁村腾地,真正做到节约用地、改善环境,使物质文明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是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开发。可以县(市)为主导,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统一会战,开展连片整理,分户承包经营;可以乡(镇)为主,打破村户界限,引入股份合作制,实行土地、劳力、资金合作开发;可以村为主,用积累促开发,以开发养积累,实行滚动开发。开发的荒地资源,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入市场流转。

  三是整治废弃地。对废台基、废场、废堤、废窑、废沟、废路、废院、废塘等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做到逢废必治。要引导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废弃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四、实行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坚持谁整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无偿划拨。耕种新开发的土地,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村三提五统等方面,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土管、计划、工商、城建、水利、农业、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优先,规费收缴要优惠。

  各级政府应视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当年土地收益中,要提取一部分专项用于扶持迁村腾地、荒山荒沟开发、废弃闲置地治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应对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给予统筹考虑。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整理受益,按股分红”的原则,扩大融资渠道,充实土地整理资金,使之形成一定规模。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整理作为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来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运行机制。要建立检查验收制度,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办,每年年终总结评比。要加强法制监督。严禁借土地整理之名,乱砍滥伐,进行掠夺式开发;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农民和企业负担;擅自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要搞好典型引路。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各县(市)要抓1至2个乡(镇)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土地整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解决好田块承包、土地置换、土地权属调整、利益分配、政策性补偿等问题,确保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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