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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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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8]54号

  【发布日期】1998-08-03

  【生效日期】1998-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关于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意见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鄂政发〔1998〕5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根据国务院6月5日国发明电〔19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在企业改制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违反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擅自套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政策;有的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使金融机构债权悬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影响了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加大债权清收力度,依法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改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规范改制行为,落实金融债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负起保全国有资产的责任,保证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于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始终把深化企业改革作为搞活企业的重头戏,尤其是去年以来企业改制力度加大,企业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向纵深展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实行股份制改造步伐明显加快。各国有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企业改革,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支持了全省经济发展。但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借改制之机,转移企业资产,拖欠贷款本息,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这些行为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银行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为了规范企业改制工作,切实保护国有银行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编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银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肩负的责任,提高参与、支持企业改革的自觉性

  企业要发展离不开银行的扶持,银行要生存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企业和银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前,国有企业产权不清、经营机制不活、经营效益低下,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资本营运效率对降低银行资产负债比率、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在3年内实现大中型国有企业解困目标的精神,积极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一)支持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资产结构优化组合,实现资本结构多元化、融资市场化,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使资本运营效率低的企业资源流向效率高的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积极参与计划编制、实施工作,支持纺织工业的兼并破产与减员增效。

  (二)大力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全省开发精品名牌,形成湖北的精品名牌优势。

  (三)推进主办银行制度,建立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推广银团贷款。

  (四)实施我省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监测、协调制度,将大中型企业信贷支持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国有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信贷管理

  各国有银行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向,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把信贷资产管理贯穿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

  (一)对实行股份制改造、兼并或合并的企业,债权行必须与新建企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全额办理担保手续。

  (二)借款企业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的,要向银行提供保证人或与承租(承包)方共同向贷款行办理财产抵押后,方可办理租赁(或承包)手续。

  (三)对企业被出售、拍卖等产权转让行为,债权行要参与产权转让的全过程,对清产核资进行严格监督。

  (四)企业发生合资行为时,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动用已向银行设定抵押权的资产对外投资。

  (五)企业分立时,贷款行要与分立企业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按所得资产的比例,承担银行债务。

  (六)对采取“国有民营”形式的企业,贷款行要加强监督,落实借款偿债主体,重新办理担保抵押。

 三、严格把握《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试点计划》的申报标准,禁止套用试点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和职工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我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非试点城市和非国有企业套用试点政策的问题,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弱化了试点政策的预期效果。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试点计划》(以下简称《试点计划》)的申报标准,坚决禁止套用试点政策。

  (一)兼并企业必须是优势企业,被兼并企业必须是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以年度财务报表为准)。兼并方必须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贷款本金,债权银行必须对兼并方的还款能力进行深入的测算与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同意上报。

  (二)破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被拍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收购”或“整体接收”方式。对破产企业清偿额的测算应力求准确,防止出现实际清偿额大大低于计划清偿额的现象。

  (三)列入减员增效的企业必须是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减员增效项目,必须在减员的前提下,银行对企业所欠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利息和当年的利息,区别不同的情况,在收到从职工再就业中心出具的接收企业下岗职工的证明书后,方可开始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在此以前,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利息不退还。

  (四)对上年度为盈利企业(以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或能正常付息,本年度经营状况没有明显下滑,但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故意拖欠银行贷款利息的企业,贷款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这类企业计收利息和罚息,并不得将其列入试点政策计划。

  (五)在建工程和新建企业竣工投产不足一年的,不得列入试点政策计划。

  (六)对试点城市或非试点城市在国家审批的计划之外,违反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所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按有关规定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按《企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范破产所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银行按正常程序核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实施破产,造成银行损失较大的城市和地区,除按规定抵扣地方营业税外,银行适当调减该地区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规模。各家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贷政策上区别对待。

  (七)列入《试点计划》的兼并和减员增效项目减免利息的银行只含工、农、中、建、交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8家银行,其它银行机构的贷款利息不予减免;列入《试点计划》的破产项目形成8家银行之外的贷款损失,可以在其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并纳入400亿规模。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及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多的企业,在还款措施、办法未落实之前,不得列入《试点计划》。

 四、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信贷制裁

  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破坏了信用制度的基础,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大了金融风险。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报省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通报全省并予以必要的信贷制裁,省内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再给其发放贷款。对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的地区,要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并依据《贷款通则》和银发〔1994〕40号文件的规定,实施信贷制裁,宣布该地区为高风险区或无信誉地区,停止对该地区发放贷款。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责任人,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债权保全工作,建立健全信贷资产保全责任制

  国有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对银行信贷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一样负有保全责任。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建立健全信贷资产保全责任制,并把当地的综合金融风险度作为考核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列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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