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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办发[1994]31号
【发布日期】1994-07-16
【生效日期】1994-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规定
(鄂办发〔1994〕31号
1994年7月16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厅字〔1994〕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就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党政机关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住宿。正、副省级干部住套间,正、副厅级干部住一标准间,正、副处级干部两人住一标准间。
二、正、副省级干部伙食标准不超过省委、省政府会议伙食标准,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按省级一般会议标准接待。
三、接待单位原则上不陪餐。需要领导同志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一般在内部宾馆、招待所进行;不准上名贵菜肴和外地名酒。
四、接待单位应按《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鄂财文发〔1992〕580号)收取伙食费和住宿费。
五、以上规定是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不能作为差旅费开支标准的依据。
六、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财政情况,参照当地食宿标准,在不超过省级接待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接待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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