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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79号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2001-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79号2001年6月28日) 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计生委、省广电局、
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七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
碘缺乏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地方病。我省通过三十多年的综合防治,有效地控制了碘缺乏病的发生。2000年,全省已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但是,离实现完全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就是实现了这一目标,防治措施一旦中断,碘缺乏病很快将死灰复燃。我省是缺碘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现症碘缺乏病病人还有30多万,防治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大事,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为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到2010年,全省95%以上县市要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省地病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分期分批地对各地进行督导评估。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是消除碘缺乏病的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人事变动后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我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持续开展。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对各地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行评估。
二、进一步完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卫生部门负责碘缺乏病防治效果评价,碘盐的监督监测,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当好政府参谋。盐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确保全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投入,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病能力。各级残联应按照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334号)要求,将消除碘缺乏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列入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提高特需人群对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智力残疾的认识。计生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中去。
三、进一步强化碘盐的监督和管理
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经济、最有效的主导措施,我省继续实施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战略。为了保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措施落到实处,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我省也颁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各地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盐业、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继续发扬协同作战的精神,加大依法治盐的力度,从重惩处违法案件,绝不让非碘盐和私盐、特别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劣质盐、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必要时,由盐业部门牵头,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对碘盐市场进行清理和整顿,确保食盐加碘主导措施的落实。
四、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力度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利用每年5月5日“防治碘缺乏病日”,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碘缺乏病的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参与。卫生、盐业、教育、计生等部门应通过制作各种消除碘缺乏病宣传材料,新闻媒介通过公众传媒和公益广告以及通过教师--学生--家长这一传播链,向社会传播碘缺乏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努力提高消除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的水平和效果。
五、进一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监测评估工作
专业队伍承担着大量消除碘缺乏病业务工作,卫生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级专业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效果监测与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人群碘营养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卫生部门要加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提高出生婴幼儿的智能和体质,其他部门不得开展特需人群的碘营养和补碘工作。
加大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科研力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大力开展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重点解决防治工作的难题,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将科研成果转化为防治措施。做到科研与防治相结合,科研为防治服务,防治促进科研。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为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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