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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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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023号

  【发布日期】1997-04-15

  【生效日期】1997-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鄂政发〔1997〕023号)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进一步落实已有各项解困政策和措施的同时,建立帮困资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在深化企业改革,实现“两个转变”过程中,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部分职工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发扬党的关心群众生活,体察民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的优良传统,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帮困资金

  解决企业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发扬互助互济的友爱精神,给予积极地扶持和帮助。各地要在规定范围内,千方百计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帮困资金。帮困资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1、从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提取20%,由各地税务部门收缴;

  2、城镇国有企业(除矿山、森工外)使用的农民工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交纳帮困资金,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范围收缴;

  3、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提高到1.5%,新增部分用于帮困资金;

  4、企业职工实发平均工资高出本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50%的,按高出部分的10%交纳帮困资金,由各级劳动部门收缴;

  5、新办企业(含老企业改制、合资后的新企业)按注册投资额的0.1%交纳帮困资金,由各地工商部门收缴;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每人每年10-20元缴纳帮困资金,由单位负责收缴;

  7、社会各界捐款。

 三、帮困资金使用的对象和范围

  帮困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城镇停产半停产企业中收入长期低于当地职工家庭人均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困难企业的特困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四、帮困资金的筹集、管理

  列入帮困资金的各收费项目,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帮困资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以及跨地区的大型企业的帮困资金由省劳动厅收取管理。帮困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劳动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帮困资金的规范管理、使用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对困难企业特困职工情况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分类造册,一人一表,劳动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解困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职工卡》,困难职工凭卡按月领取规定的救济金。对困难职工要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分块包干、层层落实的办法,使帮困资金确实起到解困的作用。各地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和购物、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给予特困职工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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