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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6]11号
【发布日期】1996-01-21
【生效日期】1996-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省级财政新增支出的通知
(1996年1月21日鄂政发〔1996〕11号) 为了强化预算约束,搞好增收节支,确保实现省级财政当年收支平衡,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结合省本级的实际情况,现将严格控制省级财政新增支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预算执行中,除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增支政策以及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追加支出以外,省财政不追加其他支出。增支政策和救灾支出由省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如果因增支而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出台增支政策,应充分考虑省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影响省级财政当年收支平衡,可以当年算帐,下年安排预算。
三、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规定设立基金、专项资金、增加经费预算和提高开支标准。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增支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省直单位基本建设及水果湖地区公益性设施建设(包括设备费)统一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由省计委统筹安排,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省财政一般不再承担此类开支。
五、各类内外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原则上均由部门或单位自行解决。
六、严格控制出国、会议、集团消费等专项开支。副省级以上干部出国,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省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人员出国,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省直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费,按一年一次工作会议安排预算,由单位从年度预算经费中自行解决,省财政一般不追加专项经费。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集团消费,省财政厅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按国家规定品目审批,把购买力支出和小汽车编制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以内。
七、加强替代财源建设,支持省直单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力创收。创收收入要部分抵顶财政支出,促进全额预算单位向差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向自收自支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向对财政作贡献单位转变,减轻财政的负担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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