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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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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商投资导向目录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25

  【生效日期】1999-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外商投资导向目录

(1999年1月25日)

 一、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一)农业

  1.“两高一优”(高产、高效、优质)的蔬菜基地、畜禽基地、淡水渔业基地及林果基地建设。

  2.果树、蔬菜、花卉等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发展开发。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花卉培育基地,花卉细胞工程及花卉工厂化生产。

  4.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及深(精)加工。畜禽产品深加工及综合利用。

  5.农业生物工程,主要是高效安全微生物农药,多元复合微生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其他高、新农业生物工程项目(细胞与基因工程等)。

  6.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7.城市防洪、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荒山、荒地、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8.生态环境整治、旅游农业及森林公园建设,城市园林及苗圃基地建设和风景区建设。

  (二)工业

  ●能源工业

  1.集中供热及1.2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供工程。

  2.输变电工程。

  3.天然气利用项目。

  ●冶金工业

  1.冷轧硅钢片生产,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2.铝基复合钢带。

  3.石油钢管。

  4.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削粉末、粉尘污泥(高炉瓦斯泥、瓦斯灰、炼钢尘泥)等废渣综合利用。

  5.酸洗含铁废液回收、再生或利用。

  6.冶金炉生产的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或建立余热、余压发电设施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7.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机械工业

  1.光机电一体化,主要是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用激光及光子束处理的材料加工机床、工业CT,各种机器人,数控和智能化仪器表、数控检测设备。

  2.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械、电脑数控扫描制版机械、自动包装机械、高精密度快速印刷机械、全装订联合机械、自动包装机械的制造。

  5.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6.节能型机电产品,主要是大功率节能电机、高效变压器、高效变频调速装置。

  7.控制元器件(液压、气动、光电磁等控制元器件)。

  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9.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10.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

  11.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12.工业自动化仪器及控制系统。

  13.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等工程机械制造。

  1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15.锻造专业化(齿坯精锻、冷挤温挤、冷摆碾、楔横轧轴件、辊锻)。

  16.60万千瓦以下发电机组、20万千瓦以下热电联供机组及输变电设备制造。

  17.内燃机制造(低油耗、大功率)。

  18.农业机械制造。

  19.各类环保机械制造。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

  1.计算机制造业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2.通讯与电子信息产业

  带状光缆、束管光缆、电力复合光缆,同步传输系列与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异步转移模式、宽带传输设备,无线接入系统、数字移动通信手持机与基站设备、集群通信设备,局用数字程控交换机及其软件、B-ISDN用户终端,准谐振高频开关电源、小型卫星地面站和可视电话、智能电话、新型传真机等。

  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电视(HDTV),图文电视和多制式大屏幕彩电,商业和金融电子化设备,CATV装置,车用卫星定位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

  3.微电子及元器件

  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电子陶瓷、高档磁性材料、集成电路用材料、彩管专用材料、复合金属材料。

  4.光电技术及磁记录

  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大容量光、磁与磁光盘存储器及其部件的开发、制造。

  激光打印机的开发、制造。

  5.电子专用设备

  半导体、集成电路、电真空器件专用设备、电子专用模具、电子整机装配设备、净化设备和表面贴装设备。

  ●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大型石油化工产品和煤焦油产品、聚氯乙烯管板材、新工艺炭黑。

  2.子午线轮胎(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新型合成材料、制品及配套原料。

  4.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专用和功能性涂料,高档染料,工程塑料,氟化工产品,硅树脂及硅橡胶。

  5.化学肥料及其他支农化学品。高效、低毒农药新品种。

  6.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7.精细化工:食品添加剂、表面活性剂、造纸用化学品、皮革用化学品、电子用化学品、水处理剂、胶粘剂、纤维素衍生物等。

  8.芳烃原料及其衍生物,芳烃高分子合成产品。

  ●建材工业

  1.超薄特种玻璃、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生产线。

  2.日产4000吨及以上的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3.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4.50万平方米以上彩釉外墙砖生产线。

  5.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6.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医药工业

  1.新型、特效原料药。

  2.新型、特效中西成药,主要是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基因工程药物及新型药物(主要是基因工程疫苗、基因工程干扰素),单克隆抗体偶合物类新药品,半合成抗菌素、真菌多糖类等医用生物技术产品。

  4.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5.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6.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

  ●轻纺及食品工业

  1.纸浆(年产木浆17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2.纸厂碱回收工程。

  3.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4.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5.薄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双向拉伸膜等)。

  6.电动轻便车及自行车换代产品。

  7.家用电器(空调、热水器等)换代产品。

  8.日用化工。

  9.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10.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11.膨化小食品、米面加工。

  (三)新兴产业

  1.生物工程产业

  医用生物诊断试剂、基因工程疫苗(包括抗肿瘤、防治心脑血管疾病、抗病毒性疾病的试剂与疫苗)、新型治疗药物、新型免疫制剂、药用细胞工程产品。新型发酵菌体,新型酶制剂、传统发酵工艺技术的改进,各类生物食品。

  2.激光产业

  大功率激光器、激光加工成套设备、激光医疗器械、激光光学信息处理系统。

  3.新材料

  信息贮存材料、包括磁性记录材料和光盘记录材料、特种光纤材料,汽车用漆、涂料、粘合剂、新型聚氯乙烯材料,超纯、超细粉体材料、电子陶瓷、陶瓷基、树脂和金属基复合材料、高分子功能膜、生物医用材料,阻燃、防蚀、耐酸碱的建筑装饰材料等。

  4.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产业

  锂离子电池、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氟电池、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锌空气电池、太阳能薄膜电池、低温核供热、生物能与太阳能综合利用设备。大型循环流化床电站锅炉、新型节能动力机械(柴油机、电动机、鼓风机、变压器)。

  5.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6.城市垃圾发电及处理技术。

  7.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1.城市快速干道和公路建设。

  2.城市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一级客运、货运站的合作建设、经营。

  5.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城市公用事业

  1.经济实用住房。

  2.自来水供水工程。

  3.污水处理工程。

  4.排水系统工程。

  5.城市集中供热、供冷工程。

  6.城市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

  7.城市燃气管输工程。

  8.公用交通场站、地下停车场及多层停车场和停保场。

  9.城市大型广场绿化。

  (六)社会事业

  1.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

  2.大型书刊市场、群众文化娱乐设施。

  3.体育场、体育馆、社会体育中心。

  4.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市场。

  5.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创新特色及回归大自然的旅游设施,高品位、多功能、大型游乐设施和生态旅游景区。

  (七)服务业

  1.各类经济、科技信息咨询业。

  2.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主要是重复引进、重复建设,耗能多、污染大、劳动密集型的生产项目。

  (一)农业

  1.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

  2.畜禽、水产品的初级加工。

  (二)工业

  ●冶金工业

  1.平炉炼钢、初轧工艺。

  2.自焙槽工艺电解铝。

  ●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柴油发电机组制造。

  3.各种普通磨料(含刚玉、碳化硅),直径400毫米以下砂轮及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4.电钻、电动砂轮机生产。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10.铅合金轮毂。

  ●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2.录像机及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3.普通电子电话机(100%出口除外)。

  4.家用微波炉用磁控管。

  5.卫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6.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

  ●医药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1.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红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生产。

  3.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生产。

  ●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500万吨以下炼油厂建设。

  2.小规模电石及以电石为原料的产品。

  3.小规模合成材料,通用增塑剂、农药、钛白粉、黄磷、普通低档油漆、染料。

  4.普通轮胎及一般橡胶配件。

  ●轻纺及食品工业

  1.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生产。

  2.合成脂肪醇、醇醚及醇醚硫酸盐。

  3.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000瓦以下压缩机生产。

  4.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

  5.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6.猪、牛、羊等湿皮加工及生产。

  7.毛、棉纺织、小型化纤。

  8、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9.烟、黄酒、白酒类。

  (三)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许外商独资)。

  4.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四)商业

  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城市公用事业

  1.供水、供气管网的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2.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六)社会事业

  1.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3.高尔夫球场。

  4.旅行社。

  5.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大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三、禁止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一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定

  (一)凡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震动、粉尘、恶臭、放射性、电磁波及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可能对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或开发项目,都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二)重点管理的项目包括:

  1.在市政府确定的各类、各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开发的建设的项目。

  2.综合性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化工、制药、肥料、危险品仓库、综合利用进口废旧物资、工业废物处理等。

  3.在长江、汉江两岸和东湖、墨水湖周边有污水排放的开发建设项目。

  4.产生重金属废水的项目,例如电镀、电路板表面处理、制革等。

  5.对水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染料、印染、砂洗、屠宰、酿造、造纸等。

  6.对大气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火力发电、燃煤锅炉、冶金、铸造、燃料气、砖瓦、水泥、陶瓷、玻璃、矿物纤维生产等。

  7.改变地形地貌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成片土地开发、新建水库、采矿(采石)、高尔夫球场、填湖造地开发等。

  8.特殊环境影响项目,例如放射性产品、设施及核能工业等。

  在汉新建外资项目均须在市工商局受理前到市、区环境保护局实行同级审批,即:报市外资办立项的项目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报区外资办立项的项目到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重点管理项目中的化工、制药、电镀、危险品仓库、铸造、印染等项目,一律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三)所有外商投资项目选址须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

  1.城市内环线附近及以内,是以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为核心的第三产业发展区,不再新建和扩建工业企业。

  2.城市内环至中环线附近,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限制一般工业布局。

  3.城市中环线至外环线附近,是工业与对外货运交通设施布局的重点发展和城郊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产区。

  4.城市外环线以外,以农业为主,形成外围绿色屏障和远郊林休闲度假区,相对集中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业。

  5.重点发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工业区、北湖工业区、东西湖台商投资区以及阳逻经济开发区等市、区县的经济发展区。

  6.对环境有影响的重点管理项目中2、4、6、8所列项目,选址一般应在中环线以外。

 五、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2.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他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3.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4.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权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二)、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

  1.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2.对外商投资改造国有老工业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3.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按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4.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企业或收购企业原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

  5.外商租赁经营企业闲置厂房、设备、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租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款。

  6.外商投资城区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给中方的70%,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充实中方配套资金。

  (三)、鼓励外商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

  1.对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按有关开发区的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3.在开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地价地,实行市级权限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收费零费率。

  (四)、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1.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2.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4.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五)、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第三产业

  1.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免收5至10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待遇。

  3.向外商投资企业无偿出让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的10年使用权;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的,“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回使用权。

  4.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进口环节税。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外商参与旅游、广告、会计及法律服务、货运代理、商业性商检、投资项目评估咨询等第三产业投资。

  (六)、鼓励跨国公司投资

  1.已在我国境内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实际进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

  2.已在我市设立3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可设立集团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3.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控股或独资经营。

  4.跨国公司投资大中规模项目、技术和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享受按现行价议价和分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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