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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0]63号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2000-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8日鄂政发〔2000〕63号)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有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的意见
一、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精神,使经营管理者的工资收入同其付出的劳动及其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
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经营管理者的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经营管理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经营管理者年薪水平的确定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对象和范围
实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对象,是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应根据各自职责不同,有所区别。
凡是管理基础和经济效益好、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下同),都要逐步纳入年薪制试点范围;与政府签订了明确的扭亏为盈或减亏责任目标的国有亏损企业,也可试行年薪制;本意见公布前已试行了年薪制、并且运行良好的国有企业,可按本意见规定进一步完善办法,继续试行。
三、经营管理者年薪核定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1、年薪核定办法。经营管理者年薪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年度经营业绩确定的经营者年度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
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是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办法,合理确定的经营管理者年度基本收入。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中2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4倍;中1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8倍;大2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2倍;大1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6倍;特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对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赢利企业,可适当高定其基本年薪。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每年度的劳动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指导标准并适时调整,供各地参考。
经营管理者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按一定办法计核兑现的经营管理者年度投入。效益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基薪的2倍。对亏损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根据扭亏、减亏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其效益年薪。下列经营管理者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效益年薪可以高于基薪2倍:赢利企业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考核期内采取的重大经营举措将对企业今后经济效益提高产生巨大影响的;企业入库税金、净利润指标连续三年保持10%以上递增速度的。
2、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营业绩主要考核净利润、入库税金、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同时,可设置辅助考核指标,如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依法纳税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同行业还可以根据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设置辅助考核指标。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考核要根据其职责各有侧重,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对总经理主要考核利税指标。对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分设的企业,除参照董事长考核办法对党委书记考核外,还要考核其完成上级党组织确定的政治思想工作任务指标。在计算主要考核指标时,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剔除不可比因素。
经营业绩指标基数,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及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确定,防止“鞭打快牛”。
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罚标准,区分情况,相应扣减基本年薪和进行经济赔偿。扣减后的基本年薪一般不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5倍,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完成和超额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应按核定的浮动比例或绝对额提取效益年薪。
四、经营管理者年薪的支付和管理
1、年薪支付办法。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每月按不高于企业平均工资1.5倍的数额预付,其余部分存入企业建立的经营管理者年薪专户。年终考核结算后,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将专户中基本年薪全部返还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经营管理者应得的基本年薪只能执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预存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收回;经营管理者已领取的年薪少于应得基本年薪的,不足部分由企业从年薪专户中预存的基本年薪中予以等额返还,返还后剩余的预存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收回。年薪专户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效益年薪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批准后兑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营者效益年薪的50%以上以股票股份或风险抵押金的形式支付;剩下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
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企业经营管理者除领取规定的年薪外,不得再从企业领取其它工资性收入。企业经营管理者应按实际兑现的年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建立经营管理者持股激励和风险金抵押制度。上市股份公司试行股票期权制度。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要按不低于兑现的效益年薪的50%购买本公司股票,由同级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委托证券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总金额,从二级市场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并由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托管。经营者任期届满前,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并不得转让,股权的表决权由该企业国有股代表代行,持股人享有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股票红利当年支付给经营者。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属实的,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指令委托的证券管理机构将托管的股票归还给经营者;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有关考核部门应对其重新考核,并按实绩相应核减经营者已得股票及其红利。
非上市公司采取股份期权制度或风险金抵押制度。实行股份期权制度的股份制公司,要将不低于经营者效益年薪的50%部分购买本企业期股,股份从企业国有股中解决,购入价格按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实行期股制度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将企业资产进行股份化评估后,按上述办法,用效益年薪购买国家股,并由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托管。经营者在任期间,期股管理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一样管理。离任时,经审计,历年经营业绩属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托管的股份归还给经营者,并由经营者与企业协商,依据每股净资产价值,或由企业回购作为国有股,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或由经营者继续持有;经营业绩不实的,按重新考核的结果,相应扣减经营者期股数额与其红利。
未实行股份期权制度的非上市企业,要建立风险金抵押制度。要将经营者不低于兑现效益年薪的50%以上部分用于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存入企业经营者年薪专户,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专户储存,利息续存。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在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属实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返还给经营者;考核结果不实的,有关考核部门应对其重新考核,并按实绩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
3、加强考核管理,确保奖惩兑现。经营管理者年薪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将对企业年度审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离任审计的结果,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年薪的依据。其中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以合并报表为依据。经营业绩审计,由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也可以由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试点方案兑现其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对其效益年薪和基本年薪进行相应扣减。对其中不缴或欠缴税金、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工资水平下降,甚至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能发放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效益年薪和其他奖励。情节严重的,要扣减其基本年薪。对违反规定,在年薪之外领取其他项目的工资性收入和弄虚作假的经营管理者,除收回多领取的年薪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视损失程度,给予处罚,损失严重的,除扣除所存风险基金及所持股权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直至撤职。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配套制度,整体推进年薪制试行工作
1、各地要尽快建立出资人制度。改变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代表缺位状况,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从机制上加强和完善对经营管理者的管理。
2、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机制。将党管干部原则和面向市场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按照市场化、职业化、制度化、规模化的要求,建立对经营管理者的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办法,加快培育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
3、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补充保险制度。企业对经营管理者除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外,还可以分别按兑现的年薪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4、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在试行年薪制的同时,所有试点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自主建立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内部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分配机制的整体转换。特别是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要拉开管理、科技、营销等重要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工资差距。
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班子的副职,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但工资水平要根据其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责和风险,高于企业其他职工的岗位工资标准,并按照其业绩的考核情况兑现。副职之间也应根据各自责任和风险大小,拉开工资差距。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班子的副职,比照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办法实行内部年薪制的,年薪水平可比照经营管理者年薪的一定比例确定。
5、规范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管理。按国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逐步使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货币化、工资化,规范经营管理者收入渠道,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增强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的透明度。
6、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经营管理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要公正、公开,置于职代会(职工工会)、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之下。同时,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及其兑现情况,还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持股的社会监督机制。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1、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组织、财政、经贸、审计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统一的年薪制方案审批和考核兑现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年薪制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年薪制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制定,试点企业要依据本意见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度年薪制草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求组织、财政、经贸委等部门的同意后,由同级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经贸等部门负责落实;考核后的年薪兑现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企业试点工作,由省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管理,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属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加强舆论引导,把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结合起来。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政策,总结、推广年薪制经验,加强正确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各市州要根据本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本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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