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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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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武政[1998]67号

  【发布日期】1998-06-1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贯彻

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武政〔1998〕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明确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特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本市城区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称企业)。本通知所称城区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指这些企业中包括临时工在内的全部职工(以下称企业职工)。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称个人帐户),核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即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

 四、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分别按以下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二)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工龄。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视企业职工退休时间不同分别计算。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1998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X1  X2     Xn

   费工资平均指数 =〔--+--+……+--+0.5×3〕÷(n+3)

            C1  C2     Cn

  其中:X--代表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

     C--代表社会平均工资;

     n--代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五、企业职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经区及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月基本养老金:

  (一)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150元;

  (二)工龄满15年不满25年的,160元;

  (三)工龄满25年及25年以上的,170元。

  企业实际发放的退休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

 六、企业职工工龄不满10年,在1998年6月30日前经区及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办理退职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

 七、街道有关综合部门应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办理开户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基本养老金拨付等事宜。

 八、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本通知中的情况和问题,请迳与市社保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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