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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11
【生效日期】1999-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现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进一步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通过有序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保障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使之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凡接收使用毕业生的非公有制单位,其人事关系均委托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主要通过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与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经其人事代理部门审核签暑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毕办)审批或备案。
三、市毕办对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将按照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同等条件、同样办法审批并办理入户和派遣手续。接收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由双方商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其人事代理部门各一份。市人事政策法规部门对合同按有关规定进行鉴证,用人单位、毕业生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权益受到侵害,违约方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责任。
四、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均须转入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具有集体户粮证的非公有制单位,毕业生的户粮关系可在用人单位保管;对不具备户粮管理条件的,毕业生的户粮关系由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五、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是否实行见习期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不实行见习期或见习期满合格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出具考核意见,报其人事代理部门为其办理毕业转正定级手续。根据职称工作有关规定,适时办理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手续。
六、经批准转正的国家任职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干部登记手续;对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干部手续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按合同约定要求正常流动的,可以按其档案身份流动,工龄连续计算
七、鼓励毕业生,特别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回国留学人员在汉投资兴办私营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展有关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八、在非公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符合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的,经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各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九、非公有制单位需要使用外地本科以上学历和武汉生源毕业生但不能与之签订就业协议的,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及合同,并向市毕办申报派遣手续,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使用。经批准同意办理派遣手续的,其档案、人事及户粮关系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用人单位聘用期超过半年的,用人单位应与毕业生正式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有关人事代理服务。
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要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广泛的社会化服务,为其代理档案管理、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人事服务工作。承接各种社会保险交纳、办理出国(境)政审以有人才测评、个人生涯设计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十一、已办理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如未经用人单位或其人事代理部门同意,擅自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档案、人事及户粮关系退回毕业学校;如一年内属用人单位经营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毕业生可在汉自谋职业,并优惠办理进入中国武汉人才市场择业手续。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市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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