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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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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13号2000年5月29日)  全省开展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煤炭行为关井压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截止1999年底,全省共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1202处,压减原煤产量606万吨,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但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单证矿井(即只有采矿许可证,没有生产许可证)比例过大,关井质量不高,个别保留矿井仍存在着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和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今年5月10日全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关井工作力度,确保关于质量。凡“两证”不全和危害国有煤矿生产、安全的小煤矿,必须坚决关闭,不留后患。对已关闭的井口必须封死、堵死。各地对已关闭矿井要定期进行检查,所有关闭、取缔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防止死灰复燃。

 二、认真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年检工作。要严格发证条件,突出解决单证矿井比例大的问题。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矿井予以颁证,不符合的坚决依法关闭,消除事故隐患。

 三、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关井压产成果。各地要按规定通过报纸、电视、文件等多种形式,公布关闭矿井名单,公布举报电话,实行社会监督,对已关闭矿井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从严惩处;今后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开办小煤矿;进一步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制止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四、继续做好原煤生产总量控制工作。今年,国家下达我省原煤生产控制目标为653万吨,省有关部门已将控制指标分解到各产煤市州,各地要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原煤生产总量控制在目标在内。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关井压产目标责任制,加快工作进度,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关井压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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