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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53号
【发布日期】1995-04-24
【生效日期】1995-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行政区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鄂政发〔1995〕53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对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国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行政区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加强行政管理,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省行政区划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擅自变更行政区划;有的地方主义严重,干扰行政区划的宏观调整;有的到处跑关系,找领导,要求市升格或者县改市,甚至在上报数据上弄虚作假;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行政区域边界争议逐年增多,有的地方不顾大局,互相扯皮,致使争议迟迟不能解决,以致酿成恶性事件。为此,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划应保持相对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凡原来自行变更的,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二、设立地级市、县改市、乡改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择优上报,杜绝一哄而上。各级民政、统计、财政、公安、城建等部门提供和审核有关数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有关党政领导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和管理上,不要到处找关系,钻门路。
三、在省内区域性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中,有关各级领导应提高认识,站在全局的高度,服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克服地方主义,保证区域性行政区划调整的顺利进行。
四、各地要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认真调查、调处好本区域范围内的边界争议;区域间发生边界争议时,必须保证做好本方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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