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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武政[1998]124号
【发布日期】1998-11-20
【生效日期】1998-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武政〔1998〕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企业资产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流动与重组,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143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199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
一、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必须经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建立从事产权交易的机构和场所,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产权交易机构经批准可以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会员机构。
二、企业产权交易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政企、政资分开,企业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拥有产权的出让方依照权限规定自主决定后进入产权交易程序,除某些特殊行业需要批准外,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和具体操作企业产权交易。需要享受银行呆帐准备金政策的企业兼并和破产,由市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分类排队,报市经委统筹审批。
三、市属(含区县)企业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产权交易双方成交后,交易双方凭成交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房地、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过户手续,并免除市属权限范围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
四、在经批准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的企业产权交易,对其中涉及生产经营性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如企业出具了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其他单位不应重复评估。
五、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企业产权交易的主体凭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证明向工商、房地、土地、规划、财政、国资等部门申请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的通知》(武政〔1996〕85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8〕76号)等文件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积极予以受理和办理。
六、加强产权交易的管理。市国资办要会同市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及交易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有关规定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管。
事业单位产权交易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过去制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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