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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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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一发放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0]30号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2000-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

实行县级统一发放的通知

(鄂政发〔2000〕30号2000年5月31日)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全省教师工资发放情况不平衡,部分地区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一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从“科教兴鄂”的战略高度出发,重视并解决好教师工资发放问题。教师工资是教师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事关党和政府在人员群众中的威信,事关我省教育发展和全面实施“科教兴鄂”的大局。目前我省部分地方出现的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生活和教育秩序,对此,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采取过硬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兑现,以保障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

 二、全省中小学公办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一管理。教师工资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由县级财政统一列入年度预算,并负责落实支付,按月拨款,不留缺口。各级财政在安排预算时,要本着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原则,优先安排教育经费。

 三、要切实保证民办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尽量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农村教育费附加要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足额征收,专款专用。首先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其次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

 四、要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工作的督查力度,坚决制止向学生收费发教师工资的做法。对长期拖欠教师工资又不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对挪用、截留教育经费和克扣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

 五、各市、州及省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要在9月1日前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及兑现教师工资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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