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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6]12号
【发布日期】1996-01-27
【生效日期】1996-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6年1月27日鄂政发〔1996〕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机场路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政〔1995〕22号),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机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通过武汉机场路,应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服从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跨道、抢道、超速行驶。
二、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管政策,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不得徇私舞弊。公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
认真做好收费站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5〕22号文件规定可免征通行费的车辆必须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其中免征通行费的救护、抢险、救灾等车辆,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办理免费证明手续。免征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站口处时,应先停车,经交验有关证照后,方可免费通行。应缴纳通行费的车辆要主动按规定缴费,不得冲岗逃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支持收费工作,各种车辆经过收费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四、客运出租汽车(的士)和小公共汽车(巴士)通过收费站行车通道时,载客的,其通行费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5〕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乘客负担;放空的,其通行费由驾驶人员负担。
五、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车辆,一律不得通行。对不听劝阻,强行冲岗逃票者,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其通行费5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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