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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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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龙王庙险段综合整治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武政[1998]105号

  【发布日期】1998-09-14

  【生效日期】1998-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龙王庙险段综合整治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1998年9月14日武政〔1998〕105号)

 第一条 为了彻底根治龙王庙险段隐患,清除行洪障碍,确保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该工程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为南岸咀防汛工程的项目法人,该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拆迁人子女转学以及电话和有线电视迁移应免收借读费、迁移费,并提供便利。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以产权调换方式集中统一用经济实用房易地安置;人均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安置人口数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 易地安置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拆迁直管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因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增加的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由房屋使用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付款给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二)拆迁自管和私有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拆迁人结算差价;因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增加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由自管房屋使用人或者私房所有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付款给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三)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和私房,由于房型不可分割的原因,偿还房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部分,按偿还房商品价的90%,由直管、自管住宅使用人和私房所有人付款给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因申请增加的房屋面积,按偿还房屋商品价由申请人付款给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第七条 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搬迁;确需易地建设的,按城市规划要求,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由拆迁人按本市城市建设规划易地安排。

 第九条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条 拆迁私有房屋,对其租户一律自行搬迁,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有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被拆迁,由拆迁人按其从事生产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拆迁的,由拆迁人给每户补助搬家费60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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