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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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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严 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强现金和物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4]159号

  【发布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1994-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加强现金和物价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1994〕159号

1994年11月14日)  今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和全国一样,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明显过快,物价涨幅居高不下。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扭转,将严重干扰财政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市场物价稳定,乃至影响社会稳定。根据11月10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明电〔1994〕25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加强物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11月10日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紧急行动起来,采取坚决措施,实行专员、市长、州长、县长和部门领导负责制,确保政令畅通,并作为全年经济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使中央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过快、物价涨幅过高的势头抑制住,从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控制工资总量,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做好工资发放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发〔1994〕6号、国发〔1985〕115号、国发〔1989〕31号、国办发〔199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和基金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审批的方案执行,加强资金调度,保证工改四个基本部分工资全额兑现;凡超范围、超标准的,必须坚决纠正。企业工资,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计划下达的指标。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的企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必须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银行支取或转帐,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各级劳动、财税、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保证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三、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坚持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现金只能在基本帐户支取,严禁编造假用途套取银行现金,严禁发行、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各级银行要严格履行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的职责,加强柜台监督,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对差旅费等必需的大额现金支取要执行大额提现申报、审批制度,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提供任何方便,更不得为了拉客户、拉存款而放松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现金计划管理和监控,合理公布地区间、专业银行间的现金计划,对未经批准突破现金投放计划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禁滥发奖金、实物和年终突击花钱,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各单位增提的总工资和总额承包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财政、审计、劳动部门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滥发钱物。元旦、春节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欠税单位不得兑现承包奖。各地、各部门要继续从严控制社会集团消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和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要压缩人、车、会开支,凡发不出工资的地方,一律不得购买小轿车和其它高档消费品。

 五、进一步落实加强物价工作的各项措施,遏制零售物价过快上涨。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9月6日李鹏总理在全国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贾志杰省长在全省物价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以及省政府鄂政电〔1994〕24号紧急通知精神,把稳定物价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关系的大事来抓,当前重点是严格控制粮油购销价格、猪肉禽蛋价格、各种副食品和大路菜价格,清理整顿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收费以及运输收费价格,使广大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元旦和春节。力争控制物价在今年四季度初见成效,明年一季度有显著成效。年内不再出台任何调价措施。省政府向各地、市、州派出的物价工作组要配合当地政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遏制当前物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尽最大努力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为明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六、努力加快粮、棉收购进度,确保国家掌握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快收购进度。粮食定购,必须按国家定价坚决完成任务,这一条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要力争多购议价粮,全省粮食部门要确保掌握粮源55亿公斤以上,并搞好总量平衡,精心调度,保障供给;粮食议购价格,按定购价上浮10-15%掌握。棉花收购,要严格执行“三统一”政策,把该收购的棉花快速、全部收购上来。全省要力争11月20日前基本完成粮食定购任务,11月底前收购棉花完成产量的90%。同时,要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禁非法经营,打击掺杂使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七、大力组织财政收入,确保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要从组织上、技术上、征管上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财政收入应收尽收。要按照国办发〔1994〕89号文件精神,抓紧清理企业欠税。对欠税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税种和欠税大户,要有专班、专人负责,实行目标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在年前把欠税压缩到最低限度。对纳税人不按规定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要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强制扣缴。

 八、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保不突破计划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特别要加强房地产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以商品房名义兴建高档商住楼、度假村和娱乐性高档消费设施。

 九、继续搞好消费基金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11号文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消费基金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开展好消费基金大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尚未结束的要抓紧进行,务必于1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消费基金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不彻底的要进行补课。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十、千方百计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在当前物价过高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周密安排好群众生活。特别是对困难企业职工、低收入职工、离退休职工、大中专学生和灾区、贫困地区的群众生活问题,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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