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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4]87号
【发布日期】1994-07-03
【生效日期】1994-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
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通知
(鄂政发〔1994〕87号
1994年7月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民族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更新观念,艰苦奋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上升;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民族文化、教育、卫生等项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但是,在新的形势下,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少数民族地区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与发达地区业已存在的差距越拉越大;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仍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快我省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全省整体战略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有经常强调必要”。加强民族工作,振兴民族地区经济,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快我省改革开放步伐,保持全省的安定团结,实现全省的整体战略目标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今年年底前,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十周年的纪念活动,在全省进行一次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大检查。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继续执行和完善国家对民旅行地区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凡是国家、省已出台的涉及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没有重新修改以前,都要继续贯彻执行;对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确实难以落实的民族政策也要变通执行,并根据新情况制定出新的扶持政策,以便把发挥市场功能与全面贯彻民族政策统一起来,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凡有关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出台时,民委要积极参与。省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中央确定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民族观念,指定专门处室或干部负责民族工作,把加强民族地区建设作为全省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尽快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努力使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同全省的发展相适应。
二、采取政策措施继续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建设步伐
(一)实行分税制后,在财政返还方面给予民族地区以适当照顾。原给民族地区的照顾很大程度上反映在财政和税收上,实行分税制后,要继续在体制上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如在预决算时适当放宽,安排专项补助时给予照顾,安排财源建设项目时实行倾斜等,帮助民族地区逐步改善目前的困难状况。
(二)增加投入,扩大民族地区资金总规模。资金严重不足,是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要积极改变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与民族地区人口和生产发展极不相称的状况。从1994年起,逐步提高省对民族自治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水平。省各类银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总规模要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认真落实国家对民族地区的金融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本地自然资源所办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方成给予适当照顾。要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在信贷投入上实行重点倾斜,并继续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和财政贴息照顾。同时,对民族地区烟茶收购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纳入省农贸专项资金的笼子继续予以安排。
(三)优先安排骨干建设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对民族地区具有开发潜力的优势资源,省将纳入“九五”计划及长远规划。属于省管权限的项目,省里负责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属于国家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省里负责上报,协助项目业主单位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积极为这些项目寻求合资合作伙伴,做好省里的有关协调工作,促使项目建设奖金的落实。省布点大中型骨干企业时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利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省计委、省财政厅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积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支柱产业的建设。对民族地区发展人平一亩高效经济林及具有独特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和卷烟生产,省在近两年内要重点扶持,以支持民族地区搞好财源建设。省对外经贸部门应想方设法支持民族地区的骨干产品直接对外出口。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族地区的交通通信条件。省集中资金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的交通建设,计划在“九五”期内,将民族地区的318国道路段改建为二级路面标准,民族县之间的主要干线公路至少有一条通过改建达到次高级路面的要求;继续安排“以工代赈”公路资金,接通民族地区乡镇级的经济断头路,积极争取国家在“九五”期间修建万县至利川、恩施、宜昌段铁路,打开西南铁路的东通道。要加强民族地区县以上的城市和经济发达的乡镇的程控电话网的建设,尽快改变通讯落后状况。积极加强民族地区与邻省的边贸集镇建设,省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扶持。
(五)加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发达地区要帮助不发达地区的精神,要以武汉市为龙头组织全省综合实力十强县市对口支援恩施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县(市),在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方面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联合与协作。在对口支援和经济协作方面,既要强调平等互利,又要体现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支援和帮助。省计委、省民委要制定完善这一方面的政策,加强组织协调,每年落实一批项目,并做到资金、人员、政策配套。
(六)加大扶贫开发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的群众温饱问题。我省民族自治地方10个县(市)中,有9个属全国重点贫困县市,1个属省重点贫困县。民族地区是我省扶贫工作的主战场之一。要使各项扶贫资金、物资的投入,同我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扶持难度相适应。省扶贫贷款和项目,要向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国家从1994年起新增的“以工代赈”资金也要向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要加快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步伐,国家安排我省用于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贷款以及省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配套资金,要更多地用于民族地区。要继续采用科技扶贫和“131”扶贫帮困办法,使贫困乡村和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户尽快脱贫。
三、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科技教育等项社会事业,加快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的培养
根据民族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特殊困难,从1994年起省对民族地区的普教经费逐年给予增加。对民族地区的教育专项补助予以优先安排。当前,要重点扶持办好一批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解决少数民族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民族特点,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为当地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培养一批实用技术人才。要积极办好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医专两所民族院校,在师资、教学设备和经费上予以扶持;在“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以及“丰收”、“星火”、“燎原”、“火炬”等计划实施上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
要积极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各类专业人才,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从我省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根据《湖北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八年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中高级科技、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教育,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要努力改善结构,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选拔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使各民族干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牢固树立“两个离不开”的思想,共同促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
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民族关系总的来说是好的,各民族是团结和睦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民族的交往与合作不断扩大,以至在经济利益和风俗习惯方面的摩擦与冲突可能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矛盾,干扰经济建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要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爱国主义的教育。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列为各级干部学校和中小学的必修课程,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表彰活动,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运用党和国家已给的优惠政策,把上级政策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和其他方面的优势。要转变领导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多办实事。要在稳定解决温饱的基础上,以脱贫致富为目标,进行有重点、有步骤、高起点、大规模地系统开发,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并建立起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区域经济,把我省民族地区建成全国先进的少数民族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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