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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61号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2001-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
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1〕61号2001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新世纪初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基础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五”期间我省基础教育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
1、“十五”期间,继续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我省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继续提高全省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盲、聋、弱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左右,青壮年人口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8%左右,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以上,大中城市3-6岁儿童都能接受学前教育,农村地区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到“十五”末期,全省基本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全国发达地区水平。
2、我省不同区域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需要,消除中小学危房,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50%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平原、丘陵地区的广大农村,继续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提高办学的总体水平。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以上,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集中财力解决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问题,逐步消除学校之间的差距。
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地,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大中城市的城区,要结合老城区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制定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消除薄弱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使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趋于均衡化。
3、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支持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挖掘内部潜力,广泛吸纳社会资源,扩大高中阶段规模。各市、州要办好几所示范性普通高中。逐步改革普通高中现行招生办法。鼓励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构建普、职融通、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衔接的立交桥。“十五”期间,重点建设好50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4、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基础教育经费投入
5、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省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关键是要做到以县为主。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来,统筹规划当地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实施,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方针,保证教师工资由县级按时足额发放,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校舍安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统一指导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支持教育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等责任。
6、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主要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力度。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发、财政专户统管、银行代发、直达教师个人的办法。到2001年底,各县(市)都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教师工资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并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解决。凡教师工资没有按时按要求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省级财政不给子转移支付补助。有条件发放政策性工资津补贴的地方,各级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将教师工资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教师优先发放。
7、合理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省财政厅、教育厅要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各市、州要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提出本地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批。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城乡教育费附加和财政预算内予以安排。
8、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和维修资金。在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要将学校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学、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规划、预留控制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学校,或将配套资金交由城建、教育部门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城市维护费中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和危房改造。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拨。各地要从中央和省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的社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基础教育。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县(市)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的具体实施规划,列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限期解决好中小学危房问题。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款,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各市(州)、县(市)也应安排相应的资金。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较重的地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展教育集资。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普九”债务。“普九”债务是各地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因改善办学条件所欠的债务,应由举办学校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偿还。县级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对“普九”债务逐校进行清理,制定逐年偿还计划,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化解“普九”债务。各地“普九”债务主要靠县、乡财政投入和城乡教育费附加等途径来筹集资金,村级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解决。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稳定工作,禁止因债务问题封堵学校的情况发生。
9、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的比例组织收取,建立资金专户储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主要用于该乡(镇)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偿还“普九”债务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收取教育费附加。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对因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地方政府要在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并纳入考核指标,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教育部门使用,主要用于当地中小学建设和薄弱学校的改造。
10、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要严格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在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实行在中央指导下省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其它地方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学杂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以及学校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和搭车收费。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从2002年春季起,全省实行“一费制”地区的中小学一律使用黑白版教材,其它地区农村中小学生也主要使用黑白版教材,禁止强行征订彩色版教材。各级教育行政和新闻出版部门要据此做好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中小学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作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等开支,地方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调控和挪用。中小学收费暂不纳入“零户统管”的范围。要加强对教育系统和中小学财务的管理,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任人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的中小学校长,都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职务。
坚决制止社会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为中小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学正常的学杂费收入和政策允许的代收代缴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免征各种费用。各部门、单位到中小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并事先通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好安排。有关单位要求对中小学校作出罚款决定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1、建立教师工资发放和中小学收费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教师工资发放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并实行通报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工资性支出的预算安排、工资资金运用和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坚决纠正向中小学生收费解决教师工资的做法。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教师工资拖欠的地方,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停止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教师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地方,不准用财政性资金搞建设,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也不能作为“十强县市”、“十佳县市”、“文明县市”提名。建立对拖欠教师工资、中小学乱收费和社会对学校乱摊派的举报制度。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公布固定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省监察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制定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处罚办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2、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省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的定编标准,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办法,逐县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对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各校教职工人员编制,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地要根据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严格控制当地教职工总数,尤其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现有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必须配备的非教学人员,也要坚持一人多岗、专兼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乡镇教育管理人员均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的,要坚决清退。对违反编制标准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查处。
1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积极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要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建立起“优胜劣汰”的教师任用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中小学新进教师,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各中小学校要在规定的编制内对教师实行聘任制,公开考核,竞争择优上岗,推行末位淘汰制,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要坚决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鼓励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实行城镇和农村、条件好的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十五”期间,各地要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机制。
改革校长的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并严格任期考核,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试点,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高中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有关部门参与考察,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素质,“十五”期间,要按推行素质教育的要求,对所有中小学校长轮训一次。
14、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移民搬迁、城镇化建设、老城区改造、社区建设等统筹规划,并统筹考虑普通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成人教育的协调发展,原则上15-20万人口设置一所普通高中,4-5万人口设置一所初中,新建的初中一般建在乡(镇)所在地。“十五”期间,调整优化布局的重点在小学,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以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由县、乡(镇)政府统筹规划,调剂使用,并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对确属过剩的资产,可按法定程序公开拍卖、出租或置换,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近期和远期规划。今后,国家和省下达的有关教育专款和其他渠道筹措的学校建设经费,一般应用于规划中长期保留的学校,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集中资金,重点解决面积窄小、办学条件差的薄弱学校的建设问题,同时,与危房改造、旧城改造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好每一所学校。
15、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全省九年义务教育的学制为“六三”学制,现仍实行“五三”学制的地方,“十五”期间要尽快完成向“六三”学制的过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16、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初中学生的辍学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通知入学制度、流失生报告制度和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通过提供奖学金、减免杂费、书本费等办法,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各级政府都要安排助学专项资金,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学生。进一步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人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抓好残疾青少年和农村女童教育。
17、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认真实施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继续支持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从2001年起,在全省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动员大中城市的力量,提高受援地区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帮助培训骨干教师、行政管理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帮助改善贫困地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选派城市的优秀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到贫困地区学校任职、任教,接受贫困地区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城市学校挂职、学习。积极开展“城乡学校手拉手助学”活动,组织城、镇学校向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捐赠教学仪器设备、教材、文具、衣物等学生学习和生活用品。广泛动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大中小学校,将更新换代的计算机等设备捐赠给农村中小学校使用。
18、推进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基础教育办学格局。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广泛吸纳省外、境外资金来我省投资办学、合作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高中阶段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政策,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公办学校改制要控制数量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改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任何中小学校均不得搞“一校两制”或“校中校”。
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要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鼓励地方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办法探索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形式。企业要继续办好没有分离的中小学。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民办中小学、改制学校的管理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学校教育教学的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要认真审核其办学条件和资格,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依法办学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19、积极鼓励并大力倡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的突出贡献者要予以表彰。
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20、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德育目标和内容,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分学段进行德育教育,在继续上好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的同时,将德育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增加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中小学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十五”期间,各县(市)都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好一所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
21、稳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验与推广工作,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按照国家新课程推进规划,及时启动我省普通中小学和幼儿教育新课程改革的试验与推广工作。2002年秋季,各市、州都要启动一个县(市、区)进行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到“十五”期末,全省初中、小学起始年级都按新课程教学。实施“校校通”工程,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增设信息技术教育课,从2001年秋季起,全省普通高中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逐步从小学三年级开设外语课。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要求做好开设信息课和外语课的规划,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师资力量状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在保证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有效实施我省地方课程,鼓励和指导学校开发适合学校特点的学校课程。加强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并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倡导学生自主探索与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交流和师生共同发展。
进一步深化农村普通初中教学改革,在保证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调整部分教育内容,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同时,还可实行“3+1”、“3+短”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既为学生升学奠定基础,又为学生将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创造必要的条件。
22、改革考试评价与招生选拔制度,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教学活动应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改变长期以来以升学率作为评定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的唯一标准的做法,建立多元化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型学校评价标准。小学要继续严格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小学升初中继续实行划片对口升学,不举行统一的升学考试与任何形式的择校考试。继续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相分离,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注重检测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普通高中招生可以实行与办学水平相结合的办法,将普通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对品学兼优的初中毕业生,可以免试进入高中学习。停止实施高中毕业会考后,各地要注意探索建立与新的课程改革相配套,与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考试评价制度。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和录取方法,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积极做好准备,争取国家早日批准在我省实行每年两次高考。选择部分高等学校进行学校自行命题、自主招收学生的改革试点。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23、建设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结构合理、充满生机的师资队伍。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教师现代远程教育,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继续推进师范教育结构调整,抓紧完成由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教师学历标准。
五、加强领导,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
24、贯彻落实《决定》的关键,是各级政府要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要切实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切实加强中小学乱收费和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鄂战略,宁可在别的方面忍耐一点,也要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
25、建立基础教育目标考核责任制,省对县(市)实行年度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方针,列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视基础教育工作的县(市、区)党政领导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达到目标考核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
26、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教育法制建设。要加快教育立法步伐,逐步建立起比较科学、完整、切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教育执法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各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有机结合起来。广大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对严重违反师德的教职工,一律清除出教职工队伍。
27、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危房倒塌、食物中毒等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8、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科学制定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标准,建立起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十五”期间,省将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普九”复查制度和对基础教育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查制度。对不能巩固“普九”成果的县(市),要提出黄牌警告,并责令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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