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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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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给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47号

  【发布日期】1995-04-06

  【生效日期】1995-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鄂政发〔1995〕4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鄂的决定》(鄂发[1993]28号)中关于“从1994年开始设立省政府专项津站,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为科教兴鄂争做贡献”的规定,从今年起实施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制度。为了做好给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人员每年选拔200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免征个人所得调节税。

  (二)选拔的范围:全省从事工程技术、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推广应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中,在第一线岗位上和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应占大多数。被确定为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对象可优先选拔。

  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在科研院所、高(中)等院校、厂矿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同志,一般不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

 二、选拔的条件

  (一)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获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2、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或者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或实用价值,获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知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4、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5、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教育(含中专、技工学校、中小学教师)、卫生、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做出了突出成就;

  6、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职业体育教练员:(1)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金、银、铜牌,或在亚运会中取得奥运会项目金牌;(2)执训的运动员在取得(1)项所列成绩的前四年内,对其执训满两年的。

 三、选拔的程序

  (一)全省的选拔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省人事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控制指标数,根据各地市州和省直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高层次人才的密集程序、获省科技进步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奖励情况及各地区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下达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地市州、省直各部门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按照选拔的范围、条件、程序开展选拔工作。各地人事部门在基层单位集体研究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征求地市州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地市州党委、政府(行署)同意后,向省人事厅报送推荐人选名单和所需的申报材料。省直部门在向省人事厅报送推荐人选之前,必须经本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审定。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厂矿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被作为选拔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三)省人事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人选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逐一核实。并按照“水平高低、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筛选,综合平衡,在省政府规定的选拔数内提出选拔方案,征求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经费来源

  省政府专项津贴经费,全额由省财政拨款,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逐年递增。同时拨给一定的管理费用。省政府专项津贴由省人事厅负责发放,专款专用。

 五、选拔工作的要求

  (一)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应与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工作同步进行,列入专家管理。已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被批准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人员,可以优先申报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获批准后不再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

  (二)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为了激励更多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科教兴鄂中做出新贡献,对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享受。经过考核合格的,可连续享受5年的省政府专项津贴。对于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长期不发挥作用,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员应及时取消荣誉称号,停发专项津贴费。

  (三)严格选拔,保证质量。给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省政府专项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认真进行选拔,要坚持组织推荐和专家评审相结合,选准、选好,宁缺毋滥,确保选拔质量,使省政府专项津贴制度的实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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