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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2001-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2001年4月3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便于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明确改革任务,掌握改革内容,做好改革工作,现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给农民以更多实惠;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保证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配套推进乡镇机构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主要是调税减费,规范征管。一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全省2004年之后完全取消。四是调整农业税政策。以第二轮承包土地作为计税面积,以1994年至1998年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作为计税常年产量,按最高不超过7%的税率征收新的农业税。五是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调整,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农业税,不征特产税,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六是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由集体经营收入中开支部分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交纳农业税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交纳农业特产税的,采取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附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20%。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不再由农民固定承担,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监督使用。筹资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劳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两税”附加负担水平内,经村民大会讨论,收取一定资金用于村内公益建设。
改革后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征收代金,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根据各地实际,从方便农民纳税出发,税金可以由农民自行缴纳现金,也可以由粮食等部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与不合理的收费,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机制。(二)完善乡镇政府职能,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三)进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和优化农村教职工队伍。(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五)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积极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五、农民应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村税费改革后,广大农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缴纳义务,以实际行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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