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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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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的通告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武政[1999]66号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1999-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的通告

(1999年6月16日武政〔1999〕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应立即进行接交。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类申请;本通告发布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且于1999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毕的,从1999年7月1日起,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办理。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发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土地权属证书;在期限届满前未更换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继续使用。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努力完成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的工作,保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

 五、本通告发布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颁证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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