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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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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 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6]47号

  【发布日期】1996-06-08

  【生效日期】1996-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

(鄂政发〔1996〕47号1996年6月8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努力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现就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乡镇企业人才培养步伐。充分利用湖北大、中专院校多的优势,多形式、多途径培养乡镇企业人才,其中大、中专委培计划每年不少于1000人;招生政策适当放宽,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省教委做好招生的具体工作。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各级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的功能作用,大力培训各类乡镇企业人才。积极改进乡镇企业专业人才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乡镇企业人才市场。

 二、鼓励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取消见习期,上浮岗位工资,平原地区上浮一级,山区上浮二级,其户口、人事档案留在县(市)一级人事部门管理。属“五大”毕业生的,可办理“录干”手续,在就近城镇落户。在乡镇企业获得助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其配偶系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每年拨给一定的“农转非”指标,用于解决通过业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大、中专毕业文凭,并在乡镇企业工作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农转非”。这部分人员的转干手续,在国家下达的转干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办理。

 三、稳定乡镇企业专业技术骨干队伍。认真搞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进一步做好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被乡镇企业聘任为高级技术职务者,或者在乡镇企业工作满八年、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者,或者年龄满40岁、工龄满20年、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者,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在乡镇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者,可优先办理本人或家属的“农转非”手续。

 四、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积极推行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重点,包括租赁承包、兼并、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改革,不断优化乡镇企业经营机制。

  乡镇企业改组或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报经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乡镇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评估、验资和审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土地资产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其它国有资产的,涉及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因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改组或新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所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及土地产权登记手续。

  鼓励乡镇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区域的企业集团。组建省、地(市)、县(市)一级的乡镇企业集团,由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加大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九五”期间各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应在1995年贷款规模基础上,每年递增速度高于各项贷款平均递增速度。

  新技术推广资金、星火计划资金、火炬计划资金、出口基地周转金、扶贫资金以及国家扶持小城镇经济开发试点周转金等,都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省里每年扶持乡镇企业的5000万元财政周转金及200万元贴息资金,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落实到产品档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

  各级都要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鄂发〔1993〕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积极扶持外向型乡镇企业的发展。对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的企业,在信贷、财政周转金、能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以出口创汇为主,总投资超过200万美元的工业合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方企业所需配套资金,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乡镇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应简化程序,放宽条件,成熟一个报批一个。乡镇企业的出口产品需要国家配额或配额不足的,外贸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优先解决配额。出口退税要及时、足额落实到出口企业。

 七、引导乡镇企业适度集中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已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兴办工业小区紧密结合起来,走集中连片发展之路。

  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乡镇工业小区或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兴办的乡镇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部分留在小区,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电力部门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电力增容贴补费。

  按照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用地,在规划与计划上支持乡镇企业发展。

 八、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乡镇企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安排贷款、财政周转金、贴息资金等方面应给予扶持。允许乡镇粮油加工企业在当地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挂牌收购、加工运销粮油及其制品;当地乡镇企业已具有粮油加工能力的,有关部门不得再办新厂,与民争利。

 九、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人员要精干,素质要提高,要逐步建设一支与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相适应的干部队伍。根据当地乡镇的大小和企业发展实际,建立人员精干的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十、落实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置有关帐簿,有专职人员或雇有兼职财会人员并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收支,规模较小的乡镇企业,均可认为一般纳税人,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乡镇企业,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暂不具备条件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乡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乡镇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机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乡镇科研单位和乡镇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乡镇企业从事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乡镇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不再提取税前10%的利润,不再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国家及省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并报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收所得税。安置的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公用事业等乡镇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分别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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