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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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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强海员外派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4〕34号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2004-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员外派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4〕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是转移富余劳动力、扩大就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当前国际劳务市场发展的新趋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海员劳务外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发展海员劳务输出当作一项产业来抓

  随着全球经济加快复苏,目前世界航运业发展很快,国际海员在劳务市场上供不应求,高级海员尤其短缺,增加海员外派有较大的市场;随着国际海员劳务市场正由欧美发达国家向东南亚地区的转移,中国已成为海员劳务重要输出地,增加海员外派有良好的机遇;随着我省海员外派影响的逐步扩大,并且成本相对低廉,加上我省水运业发达,海员人力资源充足,海员教育和培训体系较为健全,增加海员外派有明显的优势。为此,各级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抢抓机遇的意识,真正把海员劳务外派当作一项产业来抓,作为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带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一个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海员输出基地

  全省海员劳务外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移富余劳动力、增加群众收入为中心,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经营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与大批量外派并举,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推动海员外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工作目标是:从今年开始进行海员劳务基地建设工作,争取在三、四年内建成10个左右的海员劳务输出基地县;按照“先低后高,循序渐进,分类选拔”的原则,构建成以武汉理工大学为中心的多层次的海员教育培训体系,争取到2007年四年中参加海员培训的人数超过5000人;坚持教育培训与选拔外派并举,努力扩大外派数量,经培训合格、符合外方船东要求的船员都能及时派出,在国外工作的湖北船员达到一定规模,逐步创出“湖北船员”的品牌。总之,通过几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考核招收、教育培训、选拔外派、跟踪服务、有效管理的海员劳务综合网络体系,建立起输送一批、储备一批、培训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海员劳务输出基地。

  三、突出重点,建立生源招收、培训、外派一条龙的运作体系

  一是尽快建立海员劳务输出生源基地。第一批安排在十堰、黄冈市的1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中挑选一部分贫困村,作为我省普通海员生源基地,招收有一定文化基础、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村男性青年,主要是近两年中高考落榜生和复退军人参加培训,达到外派要求后对外输出,实现对外劳务合作与扶贫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取得经验后再向其它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扩展。

  二是适应市场需求,整合全省航海教育和海员培训资源。建立起以武汉理工大学、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斯考根海员培训中心为主体,其他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海员教育培训网络,使外派海员的学历教育(含成人教育)和多种培训齐头并进。同时,促使教育培训部门加强与外派经营公司、海员基地县的联系与合作,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提高我省海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外派海员的竞争能力。

  三是坚持“政府指导、市场引导、企业运作”的方针,大力扶持壮大经营海员外派的“龙头”企业。在目前具有外派海员经营权的企业中选择具有实力、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作为重点,予以指导扶持。目前,着力支持中国长航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晴川国际海员劳务开发公司做大做强,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带动全省外派海员劳务的发展。

  四、齐抓共管,为海员劳务输出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建立“湖北省外派海员促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出一部分资金,再从扶贫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部地区外贸发展促进资金等渠道筹集一部分,设立“湖北省外派海员促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家境贫困船员前期培训费的贷款贴息,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外派经营公司的表彰和奖励,组织开展对国际市场、国外船东的考察和推介活动。

  二是各外派海员劳务基地县建立海员培训外派贷款担保资金,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外派海员的招收组织、网络信息化建设、社会宣传等工作。

  三是为外派海员业务提供各种灵活便捷的信贷服务。金融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外派海员特别是对外派劳务人员确因家境贫困暂时无力交纳出国前期相关费用的,银行应发挥个人贷款业务的优势,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形式落实担保并发放个人贷款,待劳务人员上船工作后,从工资收入中予以偿还。

  四是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作风,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外派海员提供方便。教育部门要把海员招生列入计划,统一安排,并协调做好招生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并逐步规范外派海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督促外派经营企业和用工单位依法为农村海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对经营企业和海员劳务人员的税收政策,借鉴沿海省市的做法给予优惠。外事、工商、公安、商务等部门要缩短办理各种证件和审批手续的时间,并对全省从事外派海员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交通海事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海事局的支持,扩大有关海员证件的管理权限。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

  五、加强领导,为海员劳务输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省政府已成立外派海员劳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外派海员劳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李春明担任,王国耀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劳动厅各一名负责人任副组长,武汉市政府、省公安厅、外侨办、工商局、教育厅、扶贫办和长江海事局各一名领导同志为小组成员。各级政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发展思路、目标和举措,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激励机制,落实奖惩措施,加强督办检查,切实抓出成效。各外派海员劳务基地市、县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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