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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9]56号
【发布日期】1999-07-21
【生效日期】1999-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1999〕56号1999年7月21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范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管理,促进全省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归口管理。全省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由省公路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贷款修路的资产和债务由市(州)公路部门承担。通行费收入由公路部门逐级上解省交通厅,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纳税,先征后返,扣除“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后,全额返还到市(州)公路部门,用于还本付息和管养费用。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投资的资金收益全额上解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当地干线公路建设和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
二、统一票证管理。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由省财政厅印制,省交通厅统一领取和发放。收费经营公路通行费票证由税务部门印发。
三、统一计划管理。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保证计划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收支计划由省交通厅下达。省交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统一调整收费标准。考虑到收费站点撤并的实际情况,全省适度调整并统一收费标准。调整范围及实施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五、建立“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提取(含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的投资收益),具体比例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对于这部分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通行费的管理。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属专项资金。通行费收入扣除必要的养护和管理经费后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含集资)本息。通行费的使用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执行,不得实行收入或结余调剂。
七、集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999年交通部门营业税缴纳暂维持原定办法;从2000年起,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由省交通厅集中统一向省地税局缴纳,实行先征后返,由省财政厅次月全额返还给省交通厅,并由省交通厅全额返还各市州,用于还本付息,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对不属于交通部门管辖的公路通行费收入,仍按属地照章纳税。
八、切实加强收费站点的管理。为加强收费站管理,省、市(州)公路部门可内设职能部门,人员从现有机关人员中调剂。省、市(州)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站人员的管理,实行减员增效,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整治力度,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收费人员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九、省交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对现有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认真进行清理核查的基础上,提出撤并部分站点的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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