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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9]36号
【发布日期】1999-04-27
【生效日期】1999-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
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鄂政发〔1999〕36号) 《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
(省教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
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原则
继续教育的目标:通过对全体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使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素质教育思想,推动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使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够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敬业精神和高尚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并造就出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
继续教育的原则: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全面开展培训,重点突出中青年教师培训,做到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训结合。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
继续教育的对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
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科技教育;计算机和普通话等。省里将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指导性课程计划。各地可结合本地教师的现状和需求,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和省定课程计划,设置相应的课程。
继续教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类别的培训:
(1)新任教师培训。新任教师在上岗第一年必须参加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职务培训。职务培训包括初级教师、中级教师、高级教师三个层次。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并为晋升高一级职务创造条件。
(3)骨干教师培训。要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州)、县(市)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使他们成为教育教学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4)学历提高培训。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教师,应尽快完成学历补偿培训;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可参加与任教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培训。
(5)其它培训。中小学教师还可根据需要参加其他多种类型的培训,如计算机培训、学科专题培训以及其他应急性培训等。
继续教育坚持以自学为主、业余为主、短期培训为主,采取面授、函授、自学、远距离教学等多种形式,运用授课、讲座、研讨、观摩、考察等不同方法实施。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各类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组织编审教材;审批全省高、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资格并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统一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规划和措施;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及其基地建设,负责审批本地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资格;筹措和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考核、评估并指导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筹措和管理继续教育经费;指导乡镇及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建立综合考评、奖惩制度等继续教育的驱动机制。
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师任职学校要有计划地选派、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筹集相应的师训经费。中小学校长负有组织和指导本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责任,要把教师的继续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积极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托教师进修院校和师范院校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抓好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成绩考核和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基地要负责做好学员的培训、考核和登记工作。对完成了继续教育的规定学时并经考核合格者,颁发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制度。每个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0学时,其中面授时间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新教师试用期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的新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适当增加培训时间。
四、继续教育的师资和基地建设
开展继续教育必须要有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省教委将组建“继续教育讲师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以提高全省继续教育师资的整体水平;同时,依托有关高校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帮助各地培训师资。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师,要不断掌握国内外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特别是全国各地教育现代化和推进素质教育的经验,经常到中小学教学第一线调研、听课甚至兼课,不断研究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研究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课程设置及课程教学工作,使继续教育富有实效。
教师进修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院校应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积极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凡经考核不符合继续教育办学条件的院校,应由审批单位撤销其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普通师范院校也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积极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为了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从1999年起,省、市(州)、县(市、区)都要筹集一部分经费,用5年时间建设好一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基地,县(市)要重点加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教师任职学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中小学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重点做好培训计划的制定、参训教师的选派、校内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登记等项工作,考核、评价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实效,保证教师参训期间各项待遇按规定的政策落实。
五、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
中小学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期间内,其职务不受影响,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凡连续五年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中小学教师应切实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对拒不接受继续教育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切实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从按学校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还应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用于教师培训。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继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继续教育与教师考核、职评、任用相结合的制度,在聘任、晋升、评优时,取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应作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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