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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1997]126号
【发布日期】1997-11-11
【生效日期】1997-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鄂政办发〔1997〕126号)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省政府确定,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客观要求。目前,农村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民迫切需要更多更好的服务。专业合作社将分散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发展商品生产,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家庭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村经济两个转变的高度,统一对发展专业合作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具有联结城乡的优势,具有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体组织形式上,各地要因地制宜,可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入手,或从发展骨干农产品生产入手也可从建立龙头企业入手,以农户为基础,以供销社为依托进行组建,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经济实体。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自办和其他涉农部门组织兴办的专业合作社服务,并加强联合与合作。兴办专业合作社要坚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办社原则。要实行社务公开、民主理财,吸收社员代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实行按交易量和股金两种形式分配。
三、按照自愿的原则,大力发展社员股金。发展社员股金,是加强供销社同农民的经济联系,增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纽带,也是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兴办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供销社必须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以深入细致的工作和良好的信誉,积极组织广大农民投股入社。要建立健全社员股金服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股金的吸收、使用、管理工作。社员股金以县(市)供销社管理为主,要在组织吸收、分红派息、安全保卫、调剂使用、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上制定操作性强、严密有序的管理制度,确保社员股金的安全。要用好用活社员股金,切实维护入股社员的权益。对社员身份股和根据业务需要吸收的投资股要区别对待,社员身份股实行保息分红,社员个人从供销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投资股实行按税后盈余分红,不能保息。社员股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城镇居民生活资料供应以及其它为农服务项目,不准挪作他用。经过同级供销社理事会或社管会批准,社员股金可在供销社内部调剂使用。下级社作为上级联合社的社员社,可以向联社入股作为社员社股金,联社的经营所得要按一定比例返还下级社,以增强其整体服务实力。
四、实行扶持政策,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供销社要抓住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力度,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搞活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人力、物力,通过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省财政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周转金用于支持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省农业银行要逐步增加对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投入;对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免征所得税;供销社采取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基地或项目,享受农业开发、扶贫开发的政策。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农产品运销,只要不占用市场设施,工商部门免收市场管理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强供销社与农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对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严格按照合作社的原则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图形式,注重实效,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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